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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有望纳入《国家赔偿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2 02:37:48 人浏览

导读:

本期焦点1。《国家赔偿法》第一次大修;2。将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增加赔偿程序的公正公开《国家赔偿法》即将面临1994年通过之后的第一次大修。根据今年4月份确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的立法工作计划,10月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

 本期焦点

  1。《国家赔偿法》第一次“大修”;

  2。将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增加赔偿程序的公正公开

  《国家赔偿法》即将面临1994年通过之后的第一次“大修”。根据今年4月份确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的立法工作计划,10月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草案。

  一位了解该法立法进程的知情人士透露,《国家赔偿法》此次修改的主要着力点是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并且增加赔偿程序的公正公开。

  在过去的14年中,这部法律得到的社会评价并不高,一度被认为是实施最差的法律。

  增加赔偿程序公正公开

  翻开《国家赔偿法》走过的14年历程,这部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暴露出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有专家认为它的教训远比经验要多。“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的三重障碍,往往让老百姓很难通过国家赔偿得到多少实惠。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哈某、王某两人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宁夏石嘴山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扣押了两人的部分现金、存款、国库券、金融债券、首饰等财物,并将部分扣押款返还给发案单位。

  事隔3年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哈某、王某两人无罪,并判决赔偿义务机关等额返还扣押财物。后来,哈某、王某以法院判决宣告本人无罪,应对检察机关错误逮捕和扣押财产损失给予赔偿为由,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然而,尽管手持国家赔偿决定书,哈某、王某却在足足6年的时间里,才挤牙膏般得到了8。9万元。

  据了解,目前的国家赔偿程序是,申请赔偿人拿着法院的赔偿决定书或裁定书直接去找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以“国家赔偿由政府财政预算支出,没有这笔赔偿经费”为由搪塞。

  即将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增加赔偿程序的公正公开,赔偿申请人获得国家赔偿的途径,修改为直接到政府财政部门支付。“这就需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将国家赔偿纳入财政预算的执法监督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法律人士称。

  精神赔偿有望“入席”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精神损害赔偿此次有望进入《国家赔偿法》。 实际上,现行《国家赔偿法》仅限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赔偿,对财产权的赔偿也仅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赔偿。但往往一些国家赔偿案的直接损失并不大,而间接损失要远远大于直接经济损失。[page]

  例如发生在几年前、轰动一时的陕西“处女嫖娼案”中的受害人麻旦旦,曾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只得到了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74。66元。听到这样的判决,麻旦旦瘫倒在法庭上。还有蒙冤入狱11年、多次受到刑讯逼供、饱受磨难的湖北省京山县“杀妻”冤案主人公佘祥林,也得不到任何精神层面的赔偿。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眼里,“带有强制力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侵权损害,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加严重,这种侵权通常会危及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权,其精神上的痛苦、名誉上的损害,比一般侵害程度严重得多”。

  学术界一直强烈主张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内容之一。 “处女嫖娼案”、“佘祥林案”更是触及了这个盲区,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成为该法修改的当务之急。

  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看来,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法》一个很大的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实精神损害比实际损害更为严重。麻旦旦在精神上遭受了多大的损害,家人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这是很难用钱来衡量的。而且这样的事情,不止一次。所以如果再不增加精神赔偿条款,就实在没法交代。”

  然而,据有关人士透露,此次修改也并非外界所有的呼吁都会得到满足。比如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仍将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救济之外。此外,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错判,此次修改也不会被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提高赔偿标准

  在《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过程中,赔偿标准过低,已成为实施国家赔偿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受害人意见最大的焦点。此次修改中,《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将会得到提高。

  关于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一个无辜公民错坐一天牢,只能得到一个工作日的工资作为弥补,如此低得可怜的赔偿数额,使国家赔偿类似于补发工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母亲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是冤案。他们一家7口被羁押5101天,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才折价一元多。

  2004年,发生在河南的一起著名的“杀人喂狗”案中,高铁钢作为“杀人喂狗嫌疑犯”被关押677天。事后,高铁钢被宣告无罪。他后来所获得的赔偿是根据超期羁押日均55。93元的标准赔偿。[page]

  有专家直言:“用低廉的违法成本能换来可能极为高昂的收益,而且这一违法成本并不必然支付,具有机会性,难怪一些地方的工作人员会对这种违法成本视而不见。”

  马怀德表示,《国家赔偿法》制定于14年前,当时遵循的是“填平补齐”的赔偿原则,赔偿计算方式是“羁押一日”赔偿一日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较低,而且这个全国统一标准导致无论是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在内陆地区,都使用同一个赔偿标准。

  “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赔偿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财产损失只计算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可得利益损失,很重要的一点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应松年说,“这样的国家赔偿标准明显低于民事赔偿标准,无法起到补偿和抚慰受害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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