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大调研报告:仅5.27%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
导读: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11年来,我省各级法、检、公机关依法处理了一大批国家赔偿案件。在我省判决宣告无罪的案件中,被告人申请国家赔偿的仅为5.27%。
今年4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邀请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组成调研组,以司法赔偿为重点,对济南、临沂市贯彻实施国家赔偿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同时,委托淄博、烟台、威海、德州、菏泽五市人大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情况进行了自查并提交了书面报告。
调研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底,各级法、检、公机关分别办理刑事赔偿案件253件、409件、89件,赔偿金额累计一千多万元。省、市两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共审理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或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564件,决定赔偿266件,赔偿金额累计755.34万元。此外,根据省法院的统计,各级法院还审理行政赔偿案件4886件,决定支付赔偿金额8649.63万元。
自《赔偿法》实施以来,不会申请国家赔偿、不敢申请的不在少数。据统计,我省判决宣告无罪的案件中仅有5.27%的被告人申请国家赔偿。究其原因,除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外,“告知制度”不够落实、市级司法机关缺乏国家赔偿专门工作人员,成为《赔偿法》实施的制约因素。
调研组建议,我省有关部门应加强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申请国家机关确认违法侵权,应依法进行确认;对于法院赔偿委员会听证审理国家赔偿的案件,各有关机关要积极予以配合;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应予执行。各地政府应将国家赔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设立国家赔偿专项基金,并依法及时核拨。
◆名词解释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赔偿,国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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