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能否变“要”为“给”
导读:
李剑雄是湖南省邵东县的一名中学教师,2002年被一名女学生诬告强奸,最终虽讨回清白,但因此被邵东县公安局无辜刑拘39天,取保候审一年零六天,身心备受摧残,而向公安局提起的国家赔偿诉讼却一直无果。
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受害人的赔偿申请应当先经过确认程序。也就是说,确认行为违法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必要程序,受害人必须先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承认自己有违法侵权行为,并进行书面确认,然后才可以进入实质性索赔程序。
可是,让一个执法机关承认自己做错了事情,还要作出赔偿无疑非常困难。有的赔偿义务机关坚称自己无错,寻找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予确认,有的则采取对抗的方式确认其行为不违法,造成当事人“求赔无门、告状无路”。
不妨换个思路,赔偿程序能否不由申请人启动,而是由“赔偿委员会”依法直接确认,同时决定赔偿金。可以设立专门的赔偿机构,公民对不及时确认或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打官司。像冤狱这类情况,只要作出了法律上无罪的判决,其产生的后果都应当是赔偿,可以让有关部门主动“给”。
让国家赔偿由“自助餐”改成自动运作的一种机制,受害者维护权益、伸张正义就会变得轻松而简单,而国家赔偿也就名至实归,真正成为一个温馨理性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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