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
导读:
(一)上市公司股票的分割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即股权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记名股票,这种股权不记载股东名称,可以自由转让,离婚时可直接分割股份的数量,依据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二)特定期间内不可转让股票的分割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同时还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一方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也即是不得分割股权给另一方,只能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1、夫妻双方离婚时,持股一方作为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未满1年的:
2、夫妻双方离婚时,持股一方所持有的股票是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满一年的;
3、夫妻双方离婚时,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满一年的。
4、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夫妻双方离婚时,所分割的股份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
5、夫妻双方离婚时,持股一方是公司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离职尚未满半年的。
(三)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内部股权的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公司发行的内部股权的,另一方不能请求分割该内部股权,只能给另一方经济补偿。
对于上述种种情况分割方式,《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按照这一规定,这些财产的分割方式有以下几种:
1、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双方协商的价格为基础进行分割。
2、若双方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进行分割。
3、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如未上市的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有价证券等,法院将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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