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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工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0 16:23:39 人浏览

导读:

审查、确认债权,指审查债权人提交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是否准确、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指出,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公告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
审查、确认债权,指审查债权人提交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是否准确、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指出,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公告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后才能成为破产企业的债权,这是因为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的多少,直接涉及到分配财产的多少。所以,债权人会议有必要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权及有无担保。
  审查、确认债权,首先是审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债权的有无及其数额的多少,直接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证明材料的审查,是为确保每一个债权人利益的,否认其证明材料不实的债权,确认真实存在的债权及其性质,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除非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外,不列为债权。债权人会议审查债权人债权证明材料时,可以对申报人进行询问,申报人对债权人会议的异议有异议,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其次是确认债权,通过对申报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审查和对申报人询问,认定债权确定成立的,予以申报,并确认其具体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会议对审查无异议,即确认债权,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不是个人行为,是债权人会议的行为。因此,应以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如果有争议,应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按裁定的债权额作为申报债权的数额。

和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之后,为使企业不致破产,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就企业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及对企业进行整顿的计划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一种法律行为。
  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协议草案由债务人起草的并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的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认为债权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有利于债务人恢复活提,提高并达成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进入企业的整顿阶段,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草案,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和解协议草案,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达成的谅解协议,协议一经通过,债务人应按和解协议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整顿,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如果企业没有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企业不能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中止和解协议,依法恢复执行破产程序;如果和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之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讨论,认为应当修改而未获通过的,债务人应当从自身的实际状况和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予以修改,修改后仍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应当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参加,因为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制定的清偿债务的具体时间、方法及数额,它涉及要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因此,破产企业在企业整顿过程中,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并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汇报执行企业整顿情况,使债权人全面掌握企业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请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请求。
  附: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 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二、 清偿债务的办法;
  三、 清偿债务的期限。

 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保管、清理、估价和分配。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分配是法律赋予清算组的权利,但清算组的权利行使是否合法、得当,却是直接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直接利益。因此,清算组的工作应当得到全体债权人的认可和监督,尤其是清算组提出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估价和分配方案,具体的分配方法更是敏感的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清算组执行。”上述法律规定,分配方案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清算组才能执行。
  对于财产的处理,是清算组为了财产的分配,对破产企业中的不易、转化分割的财产、无形资产等,通过销售、变卖、拍卖等手段转化为货币,对此,清算组应当事先对此提出方案,将此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对清算组提出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使之更为全面、具体。
  清算组提出的财产处理和财产分配方案,都是和全体债权人的直接利益息息相关的,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法院裁定执行,任何人就无权变更,清算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都应依裁定后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执行。
  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是债权人会议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是任何个人、单位都无权剥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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