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责任
导读:
某贸易有限公司两股东甲、乙,因公司拖欠债务被债主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债务66.9万余元。面对未偿还的公司债务,两股东辩称公司营业执照虽被吊销,但公司还未注销不应该由股东个人来承担。那么,作为股东该不该为还未注销的公司承担债务呢?
案情:
1998年10月,甲乙二人签署章程,共同出资设立A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甲认缴30万元占60%,乙认缴出资20万元,占40%。同年11月,甲乙委托另外一家实业公司出资50万元,以注册成立的贸易公司名义办理验资手续。上述50万元从实业公司账户汇入会计师事务所用于验资后却未汇入甲乙名下的贸易公司账户。1998年11月18日,A贸易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
2005年12月,B公司与A贸易公司因债务纠纷,经法院审理调解达成A贸易公司应归还B公司运费、违约金总计66.9万余元。随后法院在执行中,因A贸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被中止。
2008年4月,B公司为这笔债务又将甲乙二人告上法院,称作为公司股东甲、乙在贸易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应付审计导致贸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遂要求贸易公司两股东对贸易公司66.9万余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甲、乙辩称:贸易公司于2008年3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公司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所起诉两股东的主体不合格。特别是公司设立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B公司诉称出资不实缺乏充分证据。因贸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因帐册遗失,股东之间还未对债务进行过清算,该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甲、乙在贸易公司设立时,已足额缴纳出资50万元不能举证,也未能提供在公司设立后将验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的证明,符合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特征。鉴于甲、乙未履行认缴50万元的出资义务,导致贸易公司无法进行正常运转开展经营活动,损害了业务单位的利益,遂法院判决由甲、乙在注册资本50万元的范围内对贸易公司66.9万余元的债务,向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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