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运作 > 品牌运作 > 手机阅读对出版社的影响

手机阅读对出版社的影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7 17:53:58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手机阅读对出版社有什么影响吗?“说实话,网络已经是过去的时代了,现在看起来繁荣,但仗已经打乱了。”何建明说。互联网上盗版猖獗、商业模式缺失让数字出版停留在“两头热、中间冷”的状态,即使政府大力呼吁、互联网厂商拼命鼓吹,而出版社则并不热衷。中国移动宣

手机阅读对出版社有什么影响吗?“说实话,网络已经是过去的时代了,现在看起来繁荣,但仗已经打乱了。”何建明说。互联网上盗版猖獗、商业模式缺失让数字出版停留在“两头热、中间冷”的状态,即使政府大力呼吁、互联网厂商拼命鼓吹,而出版社则并不热衷。

中国移动宣布在杭州成立移动阅读基地,则让他燃起了新的希望。“手机阅读是可控制的,而且以后比网络阅读更厉害,所以我对浙江的手机阅读非常关注。”何建明热切地说。手机业务在国内由3家国有电信运营商专属运营,这易于解决防盗版的问题。同时,手机拥有成熟的收费模式,全国近6.6亿的最广泛的用户群,再加上随时随地到达用户的独特属性,没有厂商会轻易忽略这个巨大的潜在市场。

何建明希望能跟中国移动这样的权威运营机构直接合作,却发现并不太容易。盛大文学是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而中文在线则协助卓望进行阅读平台的合作运营,包括内容管理和版权管理。作为一家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不太可能跟分散在全国各地的500多家出版社去挨个谈判,而且,传统出版社对手机这样的数字媒体缺乏理解也是其固有劣势。

对于到底什么样的内容适合手机阅读,无论对于传统出版社还是新兴数字厂商而言,都是一个有待摸索的新课题。刘成勇悲观地表示,传统出版社的内容优势在手机上不值一提,“在近5亿中国移动手机用户里,目前大多数人看的内容大多数是那些原创网络文学,基本上不是传统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书,商务印书馆出的汉译名著放在手机上有人看吗?高教出的教材放在网上有人看吗?”

与之相呼应,侯小强认为,网络文学会成为手机阅读的其中一种主要内容,纸质图书中的畅销书也会是一种,第三种则是手机文学。盛大文学最近不惜重金推出手机小说展,目的就在于挖掘中国的首批手机文学小说家。在日本手机小说《恋空》通过互联网、影视和纸质书的多渠道运营,创造了共计近千亿日元的产值,这给了盛大文学基于手机小说探索版权运营模式以很大的信心。根据日本的经验,侯小强提出了手机小说可能的一些特点,比如,章节要比较短,每一章节都要有一个高潮或转折,可能会生造一些词来表达某种情绪,又或者两个人吵架会用火星文字来描述。

事实上,手机随时随地的特性决定了其既可以满足人们消磨时间(Kill time)的需求,也可以满足节省时间(Save time)的需求,同时,智能手机能够无缝集成字典、数据库等满足阅读中的综合需求的软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阅读体验不够好的不足.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又称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完成作品的人。(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未参加作品创作而承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著改写成科普读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1、《刑法》有如下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2、《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现下,有人喜欢“撬开”他人的网络空间、电子邮箱,获取隐私图片、视频在网上传播,其中不乏淫秽、色情图片,但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涉及更加严厉的刑事犯罪,即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
  • 侵犯版权的行为有:(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