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程序
导读:
美国目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程序
涉及外国“获取、并购或接管”美国实体的交易中任何一方,都要可自愿就该交易是否涉及美国国家安全向委员会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审查。书面通知具有“自愿性”,但规避审查将导致该交易一直处于待审查状态,存在被禁止的风险。因此,交易双方一般会及时通报,以免出现收购被禁止,浪费大量资源的情况。除了交易方主动通报外,委员会的成员机构也可以针对未通报的交易主动向财政部长递交机构通报。一旦任何成员机构递交了机构通报,委员会就会及时就此通报书面通知交易各方,并进入审查程序。
外资委员会采取逐案审查的方法,整个程序自收到企业申报起,最长不超过90天,可分为审查(review)、调查(investigation)和总统裁决三个阶段。具体操作由其秘书处,财政部国际投资办公室负责执行。其中审查期限为30天,如果该交易不涉及美国的国家安全,则委员会将通知相关方不予调查,调查程序结束。对于三类案件则必须进入为期45天的调查期,一为经调查确实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的案件,二为外国政府控制的并购案件,三为外国人拟控制美国关键基础设施的案件。调查结束后,委员会须将调查结果报告总统并提出是否批准交易的建议。如各成员机构对该交易可能产生的损害无法达成一致,委员会主席将会在向总统的报告中详细阐述各种不同的看法,请总统裁决。总统须在15天之内作出最终决定。此外,法律要求总统将其所作决定结果通报给国会。
美国法律允许交易方在调查期间撤回申报,则调查程序终止。不少企业迫于政治压力或认为获准可能性很小,而在最终决定作出前主动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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