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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8 22:54:02 人浏览

导读: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美国对外资一般持开放的态度,对本国公民或外国人设立的企业通常同等对待地,实行相同的登记制,无特殊区别,对企业普通商业活动很少干预。但美国政府对外资也并非完全不干预,维护国家安全是其对于外资审查的主要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

  美国对外资一般持开放的态度,对本国公民或外国人设立的企业通常同等对待地,实行相同的登记制,无特殊区别,对企业普通商业活动很少干预。但美国政府对外资也并非完全不干预,维护国家安全是其对于外资审查的主要方面。

  美国对外资影响其国家安全的关注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由于外资大量涌入美国,接管了一些大公司企业,引起社会舆论的震惊。但美国政府调查后认为,外国投资“并没有控制美国的任何行业”,对美国未构成威胁,美国经济因此受益.为了防止外资影响美国安全,美国通过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1988年奥姆尼巴斯贸易与竞争法

  8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快速发展,日本企业开始大量在海外收购公司。为应对日本企业收购可能给美国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美国国会通过了1988年奥姆尼巴斯贸易与竞争法(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第5021节,修订了《1950年国防生产法》(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的第72l节,也就是“埃克森一费罗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该法也就被称为“埃克森一费罗里奥条款”(Exon-Florio provision,以下简称1988年法)。该法建立了美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体制。

  为确保1988年法的顺利实施,该法规定总统应随后制定相应实施细则。1991年《关于外国人并购、收购、接管的条例》(Regulation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 by Foreign Person)被颁布,该条例确立了自愿申报的原则,但对于那些未申报的外资并购项目总统依然保留着进行禁止的权利。1993年《国防授权法》(the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第837节(a)款对1988年法进行了修订,该修正案又被称为伯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

  (二)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911事件之后,美国国内更加关注国家安全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两个外资并购项目引起了美国全国对国家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一个是2006年一家迪拜控制的公司拟并购美国多家港口,另一个是2005年中国中海油拟并购尤尼克(UNOCAL)公司。这些事件进一步推进了《2007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mity Act of 2007,以下简称2007年法)的出台。该法再次修订《1950年国防生产法》(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的第721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美国的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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