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私自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是否合法
导读:
合伙人私自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是否合法
合伙人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即是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竞业禁止,是指任何合伙人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业务相竞争的事业,无论是自己独自经营,或者是与其他人共同经营,都是有违竞业禁止要求的,因而也是违法的。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既了解企业经营秘密,也掌握部分企业经营管理权限,他完全可以运用这些便利为自己所从事的其他经营而与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这种竞争对合伙企业是不公平的。为此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严格禁止合伙人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对于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处罚,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从事与合伙企业竞争业务致使合伙企业遭受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损失。从实际执行来看,我们认为,合伙企业不仅应要求该合伙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还应要求他就其合伙人身份和另外经营项目二者选择其一,即要保留合伙人身份就须放弃其他经营业务;要保留其他经营业务则须放弃合伙人身份。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保护合伙企业的利益,根除不正当竞争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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