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其他 > 创业板 >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七大特征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七大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08:25:59 人浏览

导读:

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2009年5月8日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框架与主板相似,但具有七大特点:1、上市标准方面,创业板公司总股本要求为3000万元,主板为5000万元,在保持持续上市的股东人数条件方面,创业板公司明确要求在200

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2009年5月8日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框架与主板相似,但具有七大特点:

1、上市标准方面,创业板公司总股本要求为3000万元,主板为5000万元,在保持持续上市的股东人数条件方面,创业板公司明确要求在200人以上,主板则没有明确规定。

2、在股份限售方面,充分考虑了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

3、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签署承诺书,违者受罚。 4、充分的信息披露指标。 5、发挥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的作用,强化市场化约束。包括延长保荐机构督导期,要求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如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限期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等。 6、实行更严格的退市制度。设计多元化的退市标准,加快退市程序。 7、强制导入独立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