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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并购存在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9 03:44: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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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商业银行并购存在问题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以及银行业所处发展阶段的限制,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并购也存在—定的问题。(一)缺少规范银行并购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应该有法可依,虽然中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

  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以及银行业所处发展阶段的限制,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并购也存在—定的问题。

  (一)缺少规范银行并购的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应该有法可依,虽然中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目前中国并没有相应的银行并购的专门的法律,有关银行间并购的法律都体现在《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当中,而这些法条均只涉及一些原则性问题,并没有涉及银行并购具体操作过程当中法律事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办法指导复杂多变的金融并购行为,例如并购过程中的资产处理、债务回收、资产安排、人员安置等方面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健全的法律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并购过程中“无法可依”,从而在并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使并购难以体现真正的市场行为。

  (二)商业银行并购中政府干预过度

  西方商业银行并购动机是增强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从而适应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形势,因此国外银行并购是自立性行为,政府主要起监管功能。而对于中国无论是大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有限的几次并购活动大多数不是银行的自主性投资行为,而是政府安排下的对—些经营陷入困境、资产套现能力差、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陷入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的挽救性行为。我们承认政府的适度介入可以使并购得以顺利进行,降低并购成本,但政府干预一旦过度,将妨碍一个公开公平的并购市场环境的创造,严重抑制中国商业银行的逐利性商业动机。

  (三)并购效果差强人意

  由于中国这种行政安排下的并购实际上是由政府动机取代了银行动机,虽然暂时维持了社会的稳定,但忽视了商业银行的利益。具有很强的负面效果,其一这种并购并没有解决被并机构的固有问题,可能还会给并购方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拖垮了并购方。其二由于中国银行间的并购是以政府意愿为主导的,所以直接导致了并购机构间的貌合神离,甚至在企业文化、经营机制、投资观念的巨大差异而摩擦不断,管理费用增加,经营成本上升。其三对整个金融体制来说削弱了金融业的竞争欲望和发展功能,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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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程序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增强审核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第二条审核人员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第三条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证监会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不得与申请人、中介机构或请托人私下接触;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申请人、中介机构及请托人的财物,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第四条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过程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探询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签批意见等信息。第五条审核人员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对应回避事项施加影响。审核人员应当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监管职责有利益冲突的行为。第六条反馈意见的发出、提请重组委会议应分别由反馈会、审核专题会集体决定。重组预案披露、受理、审核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应按程序提请法律、会计专业小组集体研究。涉及重大政策把握的,还应按程序提请部务会研究决策。审核流程各环节遇到的重大事项或突发情况,应当逐级报告。第七条审核决策会议应当妥善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见沟通、约谈提醒均应在办公场所进行,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做好书面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部门存档。
  • 你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流程有:一、审批前置流程1、标的企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做出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2、对标的企业进行审计、评估;3、并购方与标的企业股东签署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二、审批??根据限额的规定,报经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应提交下列审批文件:1、标的企业同意并购的股东会决议;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审批通过后,获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三、工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2、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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