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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自然人股交易成为投资者投诉的持续热点和难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2 12:54: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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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始股自然人股交易成为投资者投诉的持续热点和难点周晓同志:看了贵报10月18日为您服务专版刊出的《教你识破一级半市场骗局》一文后,让我对一级半市场的风险有了一定认识。但在一级半市场交易中,往往会有某某股权托管中心参与其中,因为有了股权托管中心的字样,往往

原始股自然人股交易成为投资者投诉的持续热点和难点

周晓同志:

看了贵报10月18日"为您服务"专版刊出的《教你识破一级半市场骗局》一文后,让我对一级半市场的风险有了一定认识。但在一级半市场交易中,往往会有" 某某股权托管中心"参与其中,因为有了股权托管中心的字样,往往会让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对一级半市场多了几分信任。不知道有了股权托管中心的参与, 是不是意味着受让者能够真正获得股权?我想知道,目前对于一级半市场,有哪些法律规定加以规范?投资者上当受骗后,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江苏 孟先生

孟先生:

一级半市场股票纠纷,已经成为近来证券市场的一个顽症,也成为投资者投诉的一个持续热点和难点。凭我从事证券法律师的执业经验与职业良知,诚恳地忠告各位投资者,投资一级半市场风险极大、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对称、出现问题后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市场中欺诈和违法行为盛行,故对一级半市场股票投资能不碰就不碰, 不要为了眼前看到的和听到的一些小利所诱,结果导致自己血本无归、投诉无门、追索无着,敬而远之总比损失发生要好,这不是一种风险投资,而确确实实是一个投资风险。

客观认识股权托管中心的作用

在一级半市场客观存在,投资者、企业和市场对股权投资及流通抱有巨大愿望的情况下,各地建立的股权托管中心实际上可以起到主板(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三板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之外的场外交易场所的作用。作为柜台市场,它可以规范大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交易、监管和信息披露职能,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市场和社会的需要,才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也可以从正面打击地下股票交易,打击非法融资和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以各地政府为背景所建立的股权托管中心一般各省、市、自治区一家,像陕西省有三家的情况比较少见(中信股权托管服务公司、陕西省股权托管中心、三秦股权托管服务公司),股权托管机构一多,就有可能产生无序竞争。不但省内的股权托管机构应当联网,而且各省股权托管机构也应当联网而形成统一市场。股权托管机构的功能,不应当只限于静态的股权托管,而应该争取所托管股份的流通。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成立之日三年内不得转让。那么,三年后股份就可以转让也并不违法,问题是需要转让的平台,目前有股权托管中心的平台可以使用。《证券法》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不得转让,所以,在股份托管机构内转让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做法,应当予以研究。

一级半市场法律保障有待完善

地下股票交易弊端丛生,最大隐患是没有合法的交易场所、没有监管法规、没有主管部门、股权归属不明、信息披露不对称不透明、转让手续不规范、投资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地下股票交易中,除了欺诈投资者外,还存在中介机构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联手,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价。

例如,一级半市场投资者拿到的权属证明就是五花八门的,数十位投资者股份托于一个股东的一张收据下有之,非法从事股份转让的中介机构开具的股份证明有之;非上市股份公司自印的股权证有之,更有甚者,有的投资者只有收据而股权仅在非上市股份公司内股东名册中登记而已等等。所以,除了支付和权利是否得到确认、代为持股、后续转让、多次转让等问题外,最令人担心的是这些股权都没有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故一级半市场投资者的权利如何能得到保障?

而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参与一级半市场投资与地下股票交易行为的人员的权益是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的,无效的协议和交易最多只能是恢复原状,退还款项,但如果企业倒闭,人去楼空,无款可还时,此时的一级半市场投资者能有计可施吗?一张刑事判决书能换来款项的退还吗?

有关部门应考虑整体解决方案

一级半市场问题已经存在很长时间,至今天已经成为制约证券市场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形成犯罪温床的老大难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因此,解决一级半市场问题已经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使用立法、监管、司法机关的合力协调处置、综合治理,需要有一个结合改革开放、法制完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整体性安排,需要有一个长期的、全局性的解决措施。

从立法机关的角度,应当通过立法完善法制,为一级半市场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1)应当在修订《证券法》、《公司法》时,将解决一级半市场问题列入其中。(2)应当修订《刑法》,对证券市场欺诈者处以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

从监管机关的角度,应当将一级半市场纳入全面监管的范畴。(1)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一级半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设立、股份募集、经营管理、广告宣传、信息披露、清算破产、违规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做好各监管机关之间的协调,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证券监管机关为核心重点监管。(2)化堵为疏,对一级半市场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是结合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资本市场中,应当加快证券市场(包括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新股发行工作,使股份有限公司有直接融资与交易的渠道,有利于监管和信息披露,同时,建立以证券交易所为龙头的、包括各级各类场外交易场所在内的证券交易体系,以满足企业与投资者日益增长的流动性需求和增值愿望,事实上,全国30万家股份制企业(2001年统计数)依靠仅容纳1300多家上市公司的沪深证券交易所来流通,显然不合情理。(3)有序、可控地通过先试点后展开的方式,重新实施股份制改制中的私募发行和定向发行,使之同公募发行和公开发行相结合,形成完整、全面的证券发行体系,以满足广大投资者日益增长的股权需求和致富愿望。(4)努力将私募投资基金纳入有效管理的范畴,使之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基金相结合的,形成了完善、有效的投资基金体系,活跃证券市场交投,减少地下非法融资、地下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5)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一级半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使之提高防范风险、认清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提高其免疫力。

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着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一级半市场投资者权益。(1)治乱用重典,由公安机关针对一级半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融资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打击和制裁各类犯罪团伙与犯罪行为,查处和处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源头上保护一级半市场投资者利益。(2)司法机关制定保护一级半市场投资者权益的司法解释,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最大限度对一级半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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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类型。外部转让的程序,共6个步骤:1.协商。这一步骤在于发现交易对象,就交易的标的、价款等基本内容达成初步的意向。2.以书面方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个严格的法律要求,直接影响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3.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实务中这个步骤和第2步可以一起解决,比如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但这两个步骤毕竟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因此需要单独列出。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5.公司对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包括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应的变更记载。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一百一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每一个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的公司组织形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因此股东退股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但同时我国公司法又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退股再由其他股东购买,实际上是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由转让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但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无须经过股东会表决。转让出资的股东与受让出资的股东双方应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出资的数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温馨提示:股权转让注意事项1、股权转让发生在该公司股东之间。此时股权的转让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可以自由决定转让给哪个股东,以及转让多少股权。2、股东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此时股权的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即要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三十日内答复,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如果过半数不同转让的,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此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都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要转让股权的股东才能将该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除以上两点之外,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还要注意一点,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则以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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