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再评估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与要求
导读:
国企改制再评估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与要求
对资产再次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也要予以考虑。如果被评估资产曾经经过评估,且原评估为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原评估为减值,本次评估为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计入“营业外收入”,未抵销的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原评估为增值,本次评估为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计入“资本公积”,未抵销的减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原评估为减值,则用评估的减值继续计入“营业外支出”。结合实例分析如下。
例3:某单位—机器设备经评估结果如下:账面原值2007元,净值1507元,评估确认值1407元,评估净减值107元(假设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
借:营业外支出——评估减值 100000
贷:固定资产——评估减值 100000
计提折旧分录略。
以后再次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时,固定资产账面原值2407元,净值1607元。
借:固定资产——再次评估增值 2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 34000
递延税款 66000
计提折旧分录略。
结转递延税款
借:递延税款 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每年结转评估增值时: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3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 3400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国有资产评估与其他资产评估的过程是不一样的,其程序上具有特殊性。下面,法律快车公司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国有资产评估按照的程序。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
资产评估的原则是指调节资产占用单位、资产评估人员以及资产业务有关权益各方在资产评估中的相互关系、规范评估行为的业务准则。资产评估的原则可以分为一般原则和技术原则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关联法规: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