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之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导读:
中小股东之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41条和第102条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召开,而董事会一般由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操纵,如果任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尤其是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决议事项,临时股东会的决议事项一般仅以通知为限,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就可以随意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针对中小股东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的保护和行使,建议采取如下方略:
1、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中明确中小股东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权利行使条件和程序。
2、关注公司的运营,及时提出申请召开的书面文件,包括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事事项等。
3、独自或联合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第41条和第102条的规定,行使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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