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公司设立阶段货币出资比例的要求?
导读:
能突破现有法律制度框架的律师才能真正成为优秀的非诉讼律师,作为律师,我们要创造性的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客户之难,满足客户之需。公司设立之时的30%的法定货币出资门槛,是可以用法律智慧来规避的。例如,股东承诺以100万的货币出资的同时,可以与设立中的公司签订一份以公司有效成立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约定公司以100万的价格购买该股东的某一非货币资产,而该非货币资产就是股东意欲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这种货币出资行为与买卖行为的有机组合就可以实现非货币出资的目的,而且省去了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程序,更加简便易行。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第四款规定:公司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鉴于发起人往往在公司成立后会担任公司总经理等高管职务,因此发起人在运用前述货币出资行为与买卖行为的有机组合策略时,有必要与其他出资人作出一份认可该发起人和设立中的公司签署该买卖合同的决议,避免日后滋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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