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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中的财产处分行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什么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0 09:0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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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清算规则,清算组有权在解散清算范围内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未了结事务。在这个过程中,清算组会转让和处理相应的公司财产,履行清算前订立的合同甚至订立新的合同。对于这些法律行为的效力,破产清算程序是否给与重新评价?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公

根据清算规则,清算组有权在解散清算范围内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未了结事务。在这个过程中,清算组会转让和处理相应的公司财产,履行清算前订立的合同甚至订立新的合同。对于这些法律行为的效力,破产清算程序是否给与重新评价? 

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财产处分行为和订立合同的效力,破产法有特别规定。如果与公司财产有关的行为符合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欺诈性财产转让、个别清偿行为特征的,即使上述行为发生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管理人仍可依法对相应行为申请予以撤销或要求确认无效,并追回相关财产。同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上述规则也有两方面例外:一是个别清偿行为使公司财产受益;二是处分行为的发生已超过财产追回时效。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出现破产原因的公司必须立即申请破产,导致无法解决实践中公司或清算组恶意利用上述例外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典型的情形是,债务人公司或者清算组明知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仍进行欺诈性转让财产或不当个别清偿,并故意拖延申请破产清算时间。待到公司提起破产清算时,其不当行为发生已经超过1年。此时,管理人将无法再按破产法行使撤销权,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为此,一是应给予债权人对恶意清算中的公司提起破产清算的权利,使公司或清算义务主体无法控制破产清算申请的时间进程;二是扩大解释破产法关于无效行为的范围,将破产法中可撤销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放弃债权”解释为无效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使管理人能够不受财产追回时效的限制;三是赋予债权人对解散清算行为的监督权利,形成事中、事后的监督,控制和减少清算组不当行为发生;四是强化执行关于清算责任的规定,对于清算组或者清算义务主体存在上述恶意行为的,管理人代表全体破产债权人向其主张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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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参考公司法的程序,公司法的清算程序还是比较合理的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企业宣告破产以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清算程序简要整理如下: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然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2、指定破产管理人及管理人接管企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通过法院摇号产生。产生破产管理人后,管理人将全面接管企业,包括印章、营业执照、合同、账册等的全部接收。3、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4、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通告、公告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债务人财产等。5、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6、制定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管理人的成立情况;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等。7、法院裁定破产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及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
  • 清算属于破产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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