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审理好公司清算、企业破产案件非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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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审理好公司清算、企业破产案件2008-12-05 16:22最高法院要求审理好公司清算、企业破产案件
新华网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进一步稳定。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好公司清算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债务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将按照公司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稳妥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平等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合法权益,强化投资者的清算义务,依法追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投资者的民事责任,保障市场主体退出过程规范有序,促进市场法制环境的不断优化。
对于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说,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对于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企业,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
最高法院提出,对于因产业结构转变且经营前景暗淡而必须破产的企业,要在保障公正、合法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对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等问题较多、历史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企业,要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保护职工债权。将支持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追回破产企业转移、隐匿的资产,努力提高债权清偿率。
"当前,人民法院将特别注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纠纷。"倪寿明介绍,从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体情况看,涉诉纠纷主要集中在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以及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的劳动密集型、资源消耗型和出口依赖型的企业。
《若干意见》提出,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将慎用财产保全措施,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
"对多个债权人在不同法院同时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企业的案件。"《若干意见》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将加强协调,统一执行工作措施,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避免因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防止因对被执行企业可供执行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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