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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六--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9 23:03: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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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适用这一规定,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个问题较为简单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适用这一规定,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个问题较为简单,即“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不一定“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例如,担保物本身价值有1000万元,而担保债权只有100万元,担保权人只有在该担保物价值明显减少至不足100万元时,才可以请求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该担保物价值虽然明显减少但仍超过100万元时,担保权人不能适用这一条款请求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

  第二个问题看起来简单,实际却需要更多的思考,即担保权人为了防止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而请求法院及时处分担保物后,是否有权立即受偿该担保物处分所得?例如,担保物是本来价值100万元的股票,担保债权是100万元。在股市行情下跌和该担保物股票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下,担保权人请求法院变卖该股票,法院同意并实际变卖该股票所得为90万元。对此,担保权人可否请求立即受偿该担保物变卖所得的90万元?这是实践中可能经常发生的问题。

  如果只从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看,该担保物变卖所得的90万元应当立即偿还担保权人,因为担保权的行使包括处分担保物和担保物处分所得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但如果从企业破产法关于担保债权的其他相关规定看,由于担保物应当承担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而且在清偿担保债权之前要保证职工债权的清偿,所以,如果法院同意担保物变卖所得的90万元立即偿还给担保权人,法院就应当先扣除该担保物可能要承担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费用,并同时扣除该担保物可能要用于保证清偿职工债权的部分。重整期间,由于债务人是否被宣告破产尚不确定,所以,对于担保物可能承担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对于担保物可能保证清偿的职工债权,法院在担保物变卖后并不能立即作出准确的认定。因此,法院可能采取的方法是,不同意将担保物变卖所得的90万元立即偿还给担保权人,而只能暂时提存该90万元,以便按照重整计划的安排决定该担保物变卖所得90万元的清偿,或者在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财产分配的程序对该担保物变卖所得的90万元进行分配。

  如此,笔者认为,担保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所请求恢复的担保权行使,只是对担保物的变卖处分,而不是对担保物变卖处分所得的立即受偿。如果这一看法是正确的,则这一条款规定的必要性就有疑问。因为在破产程序中的任何期间,当债务人财产或者破产财产(包括有担保的财产和无担保的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管理人均有义务依法进行处分。同样,在包括重整期间在内的破产程序中,如果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也同样有权要求管理人对担保物予以处分。管理人怠于处分以致担保物损失或价值减少并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未“勤勉尽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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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办理程序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3、商务厅作出同意批复后,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特别清算。申报材料1、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签署的要求进行特别清算的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企业不能自行进行普通清算的证明文件;4、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5、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2)破产案件诉讼费;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3)破产债权。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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