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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IPO申报答记者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20:06:0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证监会发布了证监会开展承诺及履行专项治理活动的情况,通报了调整发行监管部等9个部门主要职责的情况,并就IPO申报、新股发行改革相关配套文件制定(修改)进度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2014年...

  核心内容:证监会发布了证监会开展承诺及履行专项治理活动的情况,通报了调整发行监管部等9个部门主要职责的情况,并就IPO申报、新股发行改革相关配套文件制定(修改)进度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2014年4月1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了证监会开展承诺及履行专项治理活动的情况,通报了调整发行监管部等9个部门主要职责的情况(详见官方网站要闻栏目),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证监会3月27日发布有关监管问答,建议企业合理把握申报时间,鼓励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境外上市等其他方式融资发展。最近,媒体报道称,有市场人士对此解读为IPO申报窗口再次关闭。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回应?

  答:关于建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合理把握申报时间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在3月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已经做了进一步解释。上述监管问答是中国证监会针对市场关心的问题所作的建议性答复,不具强制性,不意味着IPO申报窗口关闭。中国证监会谨提醒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切实考虑当前阶段的特殊情况,审慎统筹,理性选择融资场所,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解决融资问题,避免过度集中在已经拥堵的首发渠道,影响公司发展进程;对于确拟首发融资的,建议合理把握申报时间,避免增加企业的成本和负担。

  问:创业板首发办法征求意见稿降低了财务准入指标,是否会刺激一些质量较差的公司申报?

  答:创业板改革措施中,适当降低财务准入指标,并不意味着创业板市场“放水”。一方面,适当降低财务准入指标,还权于市场,交由投资者判断,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步骤;另一方面,适当降低财务准入指标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监管部门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问:请问新股发行改革相关配套文件制定(修改)进度如何?何时能出齐?

  答:为落实本次新股发行改革的有关要求,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已完成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老股转让办法等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并完善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正抓紧制定关于落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填补措施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进展情况会及时公布。

  问:请问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有何评价?

  答:互联网证券业务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是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和金融创新发展的必然结果。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的要求。证监会始终重视证券公司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积极研究推动证券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实践。

  近期,证券业协会陆续收到多家证券公司提交的互联网证券业务方案(主要是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完善客户账户服务体系),其中,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长城证券、平安证券、华创证券等6家公司的业务方案相对完善,材料齐备。协会组织对6家公司的业务方案进行了专家论证。6家公司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业务方案进行了多次修改与完善。经履行相关程序,协会于4月4日同意6家公司进行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

  6家公司的互联网证券业务方案均以客户需求为核心、以提升客户体验为导向,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不同程度地对公司现有业务或平台进行整合或重构,代表了目前证券公司对互联网证券的认识和基本实践。

  在同意6家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同时,证券业协会也要求6家公司加强账户与资金管理,保证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加强信息技术系统建设,防范网络安全漏洞;强化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落实投资者教育,切实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6家公司互联网证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协会将做好对业务的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逐步形成业务规则,推动证券公司互联网证券业务规范发展。

  证监会将按照“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业务,统一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标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page]

  问:请问推出沪港通对QFII、QDII、RQFII有何影响?

  答:沪港通与QFII、QDII、RQFII制度有一定共同之处,都是在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为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资方式,加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而作出的特殊安排。

  在制度安排上,沪港通与QFII、QDII、RQFII有较大不同:一是业务载体不同,沪港通是以两地交易所为载体,互相建立市场连接,对订单进行路由,从而实现跨市场投资;QFII等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载体,通过向投资者发行金融产品吸收资金以进行投资。二是投资方向不同,沪港通包含两个投资方向,分别是大陆投资者投资香港市场的港股通,以及香港投资者投资上交所市场的沪股通;QFII等都是单向的投资方式。三是交易货币不同,沪港通仅以人民币作为交易货币,投资者须以人民币进行投资;QFII的投资者以美元等外币进行投资。四是跨境资金管理方式不同,沪港通对资金实施闭合路径管理,卖出证券获得的资金必须沿原路径返回,不能留存在当地市场;QFII等买卖证券的资金可以留存在当地市场。五是投资者的自主性不同,沪股通为两地投资者投资对方市场开辟了一个投资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个渠道自由选择试点股票直接进行投资;对于QFII等,额度申请、投资决策、信息披露的主体均为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者间接向对方市场进行投资,无法自由选择投资标的。

  综上,沪港通不仅不会对QFII、QDII、RQFII等现行制度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反而可以更好地实现优势互补,为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更加灵活的选择,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问:请问未来是否将深交所纳入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范围?

  答:此次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暂未纳入深交所,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有利于平稳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沪港通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重要探索,相关制度安排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初期由沪、港交易所先行先试比较稳妥。二是有利于防范风险。上海与香港两地市场估值水平较为接近,沪港通对两市场估值水平影响相对较小,有利于试点平稳起步。三是基于交易所自身的需求。沪、港交易所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通过商业谈判,自主选择以互联的方式开展合作。在沪港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深、港两地市场可以具备更好的条件,在更高的起点上自主探索包括互联互通在内的各种合作形式。中国证监会也将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深港两地市场加强合作与交流。

  问:沪港通推出还需要6个月时间,请问需要开展哪些准备工作?

  答: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有序可控的原则,会同有关各方积极开展以下实施准备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方案,优化业务流程,出台该项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措施,做好技术准备。二是与香港证监会沟通业务监管及跨境执法问题,对现有的《监管合作备忘录》进行补充。同时协调沪港交易所签署互联互通的合作协议。三是制定有关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信息披露等细则和应急处置方案。准备工作需要6个月时间。

  问:请问未来对加强两地监管合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会有哪些安排?

  答: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遵循不改变两地现行法律、规则及投资者交易习惯的总体原则。从监管对象来看,沪港通业务的监管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三个方面。具体安排如下:一是对于上市公司,按照上市所在地原则进行监管。二是对于证券公司,原则上由持牌所在地监管机构监管。同时,证券公司通过沪港通代理投资者从事跨境证券交易行为时,境外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跨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三是交易所在对方市场设立承担订单转发职能的公司(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由对方监管机构颁发牌照并进行监管。[page]

  对于投资者,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实行保护。即投资于谁的市场,由谁进行监管。投资者还可依涉外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通过两地司法协助机制予以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制度安排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监管机构层面,在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1993年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及其附函基础上,针对沪港通涉及的具体跨境监管问题,进一步签署补充协议,就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差异的处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违法违规线索提供机制、协助调查取证和配合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约定。二是交易所层面,沪、港交易所在双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监管合作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沪港通的具体监管合作机制。三是考虑到目前内地与香港尚无司法协助的相关协定,民事及刑事的跨境执法只能依靠个案处理。行政执法层面双方已有过合作,但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跨境司法协助问题将根据沪港通的实践情况积极推动、逐步解决。

  问:请问证监会对*ST长油终止上市有何看法?

  答:2014年4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ST长油终止上市的决定。*ST长油成为今年首家退市公司。

  2013年5月14日起,由于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三年亏损,*ST长油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上市。2014年3月22日,*ST长油披露了2013年度年度报告,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22亿元,2013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0.97亿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4年4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因为*ST长油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终止*ST长油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将于终止上市公告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继续交易,但不同于风险警示板其他股票5%涨跌幅的限制,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具体情况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关于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中有关说明。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公司股票将于次日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予以摘牌。

  公司退市后,其公司治理、经营状况、股东权利等并不因退市改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届满之日后的45个交易日内进入股转系统进行转让。*ST长油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后,股东可以按照股转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将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终止上市后,如满足《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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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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