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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否认瞒报问题鸡肉:中国法律没要求披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7 04:4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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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提示:药鸡门事件曝光已有两周,这段时间内,作为采购了山东六和集团问题鸡的肯德基等洋快餐巨头们,并未认真承认错误。而且,作为多次自检检测出六和鸡存问题却未停止采购,并且隐瞒检测结果的肯德基,在12月29日最新发布的声明中不仅未就采购问题鸡道歉,还声

  核心提示:“药鸡门”事件曝光已有两周,这段时间内,作为采购了山东六和集团“问题鸡”的肯德基等洋快餐巨头们,并未认真承认错误。

  而且,作为多次自检检测出“六和鸡”存问题却未停止采购,并且隐瞒检测结果的肯德基,在12月29日最新发布的声明中不仅未就采购“问题鸡”道歉,还声称没有“瞒报”意图,原因是“目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要求企业向政府呈报自检结果和向社会披露自检结果”。

  相关食品营销专家认为,肯德基的声明缺乏诚意,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不仅仅要合法,更需要对消费者知情权有告知义务。

  “药鸡门”事件中,肯德基、麦当劳等洋快餐企业长期采购六和集团生产的肉鸡,而六和集团近期被发现肉鸡养殖过程中大量违规使用抗生素等。不仅如此,2010年至2011年,肯德基母公司百胜集团共自检六和集团鸡类产品19批次,其中有8批次产品抗生素残留不合格。也就是说,肯德基最早于2010年就已经知道抗生素超标的问题,直到2011年百胜集团才停止了主要问题工厂临沂工厂的供货资格,2012年8月才解除六和集团供应商资格。肯德基在采购了“问题鸡”之后,不仅没有及时解除六和供应商资格,并且没有及时将自检信息告知消费者,反而一直隐瞒不报。

  事实上,在法理上,肯德基的说法也很难站得住脚。据新华社报道,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显然,肯德基使用抗生素超标的“速生鸡”作为加工食品的原料,属于食品安全事故。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等情形被定义为“不安全食品”,对“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除了“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之外,还应当实施“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等召回行为。

  一位快消人士直言,肯德基进入中国以来,迅速占领了中国快餐市场,与麦当劳两家一起几乎占据了洋快餐八成以上市场,这让两大巨头在行业占据垄断地位。

  前述快消研究人士坦言,造成此次事件,与肯德基在中国的区域分支机构权力过大有关。区域采购权力太大,则很可能有灰色利益问题,进而造成供应链出问题。不少企业,包括家乐福等早已发现此类问题,并限制了区域分支机构权力,而肯德基依旧采用此管控模式。

  而在“问题鸡”事件发生后,肯德基及麦当劳等企业并未认真自省并公布所有供应商产品的检查结果,也未认真对待公众的知情权。因此,业内人士认为,对消费者的傲慢态度必将损伤企业品牌,市场销售也会受到一定影响。(钟毅 王娟娟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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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广告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全部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衡平原则四项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①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③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①国家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铁路运输企业依照《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3、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4、衡平原则。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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