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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三板公司上市由交易所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6 13:09:54 人浏览

导读:

中国证监会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中国证监会19日下发通知,取消包括开放式基金广告核准、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在内的8项行政审批项目。这是自2002年底以来,证监会第四次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根据通知,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和使用,证监会不再进行事前审

  中国证监会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

  中国证监会19日下发通知,取消包括开放式基金广告核准、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在内的8项行政审批项目。这是自2002年底以来,证监会第四次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

  根据通知,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和使用,证监会不再进行事前审批,改由基金销售机构在公布后报基金监管部及当地证监局。对涉及基金宣传材料的违规行为,证监会还将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行政监管及行政处罚措施。

  经过此次调整,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不再需要监管部门核准,上市公司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也不需要监管部门审批。

  另外,证监会对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网上证券委托资格、证券公司类型、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格、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等都不再进行行政核准或审批。这些项目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据介绍,此前证监会已于2002年12月、2003年4月及2004年6月三次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自2002年底以来,证监会共公布取消109项行政审批项目,7项行政审批项目交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迫切需要按照市场规律和法治原则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逐步调整行政审批过多的状况。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为了提高资本市场监管绩效,证监会充分发挥派出机构辖区监管的优势,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资本市场自我监管能力的提高,促进资本市场监管的市场化进程。证监会表示,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是对监管方式的完善和优化,将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机制和资本市场监管体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告

  【时间:2007年12月19日】 【来源: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要求,现就我会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三、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的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予以公布。

  五、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国证监会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序号 取消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开放式基金广告、宣传推介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

  网上证券委托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

  证券公司类型核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5

  上市公司暂停、恢复、终止上市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6

  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9号)

  7

  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格的审批

  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67号)

  8

  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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