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公司章程保障股东的权利?
导读:
《公司法》及在目前通行的有限请求权:
有限公司的特殊性在于,股份的相对封闭性,流通性较差。当股东之间发生重大分歧时,股东难以维持公司的存续时,转让股份又受到其他股东的限制。因此,应在章程中赋予股东在一定条件下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如果股东会不能就该股东所提的请求解散的请求形成决议,而该股东转让股份又有困难的情况下,该股东有请求不同意解散的股东按照公平价值收购其股份。可做如下规定:
“在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且严重亏损,又无力继续经营时,或股东之间就公司的发展运营产生重大分歧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
“股东会不能就公司解散形成决议的,请求公司解散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转让不能时,该股东有权要求其他股东按照经评估的公司净资产值的价格,收购其出资。其他股东拒绝收购的,视为同意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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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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