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的处罚
导读:
原告:无线电厂
被告:某国营公司
1988年某国营公司获悉国际上丝绸服装旺销,欲开办一个丝绸服装厂,但是该公司没有用于投资开办企业的经费,于是该公司经营人员王某与另一个经济效益较好的无线电厂协商,由该公司向无线电厂暂借10万元,作为开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但是名义上作为无线电厂投资,便向法律责任的根本保证。
本案某国营公司没有开办丝绸服装厂所需资金,违反企业法规定借由无线电厂投资为名,向无线电厂借款10万元,弄虚作假,骗取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违反企业法必须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得虚报、谎报骗取营业执照的规定。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了丝绸服装厂的营业执照,并对举办单位某公司作出3000元的处罚决定的,这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