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公司法:小股东清算大股东
导读:
按以往惯例,公司倒闭了只有债权人才能提起清算,但近日宁波大宁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却把大股东推上了法庭,要求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有专家称,此起诉讼为现行公司法引出了新课题。
据介绍,宁波大宁通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初,主要从事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等业务。注册资金初为200万元,后扩增为820万元,其中四川天歌科技集团公司470万元,占57.3%;宁波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262.5万元,占32%;宁波大学87.5万元,占10.7%。2003年7月,四川天歌集团变更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大宁公司成立不久,在经营方面即遇到了一系列困难。2003年9月,股东三方就大宁公司的问题进行磋商,当时各家均同意公司停业并进行清算。但是,当宁波大学与同人华塑联系落实具体事项时,对方予以拒绝。次年7月,大宁公司被宁波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因清算问题多次协商未成,2006年3月,宁波大学一纸诉状,将同人华塑和宁波科技开发两家大股东告上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大宁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同人华塑提出异议,认为我国公司法只赋予债权人对公司有强制清算的权利,并没有规定股东可以强制清算,认为宁波大学不具备诉请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而宁波科技开发园区表示对公司清算并无异议,但希望通过其他合法的途径妥善处理此起纠纷。
近日,宁波市中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告宁波大学与被告同人华塑、宁波科技开发共同成立清算组对大宁公司进行清算。如逾期未清算,由法院委托清算,相关费用由公司列支,公司资产不足则由三方按股权比例分担。由于同人华塑未按期交纳二审诉讼费,浙江省高级法院做出了自动撤回上诉的民事裁定书,至此,浙江省第一起小股东对大股东资产清算案尘埃落定。
此案主审法官、宁波市中院民二庭法官吴振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是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组织清算,公司法和其他相关现行法规并没有直接规定,但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吴振业认为,这里的"债权人"应当可以作扩大理解,因为与公司清算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仅仅只有公司的债权人,还有公司的职工、股东等,如果公司不清算,职工就拿不到被拖欠的劳动报酬,股东就不清楚公司是否有盈余,盈余分配权不能实现。所以,公司股东、职工、甚至税务机关等都与公司清算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是利益受损人,如果只有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指定公司清算,有违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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