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公司与经纪人起纠纷 土左旗41个农户拿不上玉米款
导读:
到现在已经过去1年零5个月了,可是,呼和浩特市土左旗的41个农户依然没有拿到中绿(河北)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绿公司)应付的玉米款,近日,农户代表杜林伟来到本报反映了这一问题。
约定种植收购甜玉米
2008年5月中旬,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台阁牧镇的张永胜与土左旗白庙子镇四得堡村、张庄村和三贤庄村的41个农户约定,由张永胜与中绿公司共同为农户提供甜玉米种子和农膜,并进行监督指导,41个农户为张永胜和中绿公司种植甜玉米,玉米成熟后由他们验收收购。不久,中绿公司派人来到村里考察了土地情况,并同意由农户进行种植。农户们按照张永胜和中绿公司的要求进行了种植。
41个农户起诉
土左旗白庙子镇四得堡村的农民杜林伟对记者说:“2008年8月下旬,中绿公司派人到村里验收并拉走了甜玉米,至今欠我5万多元。”杜林伟说,当年8月下旬,中绿公司从3个村里收走的玉米款项一共是17万多元,后来只给了他们4万元,至今还欠13万元。农户代表多次跟张永胜和中绿公司催要,均无果。
2009年5月中旬,杜林伟等41个农户在多次催要玉米款无果后,向土左旗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把中绿公司和经纪人张永胜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玉米款。
一审农户赢了
2009年10月9日,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张永胜与原告约定,由张永胜与中绿公司为农户们提供甜玉米种子和农膜,并对种植进行监督指导,由原告为二被告种植甜玉米,玉米成熟后由二被告验收收购。中绿公司派人到原告处考察土地情况后,同意由原告种植玉米,原告按二被告的要求进行种植。原告与二被告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二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交付了劳动成果,有权要求二被告按照约定给付劳动报酬。二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劳动报酬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劳动报酬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此外,被告中绿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法院对中绿公司提出的与原告无承揽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中绿公司和张永胜给付原告种植玉米款;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两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绿公司上诉
记者在土左旗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在一审开庭审理中,被告之一的中绿公司曾辩称,原告诉请金额没有错误,可以代张永胜给农民支付玉米款,但必须扣除公司支付张永胜的种子、地膜和农药款。同时,中绿公司认为,他们只与张永胜和段存亮(另一村民)存在种植收购合同的法律关系,并未与农户形成承揽法律关系,农户们要求公司与张永胜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9年11月4日,中绿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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