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每年一次
导读:
本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动态监管,近日,中国保监会起草并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保监会要求,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要每年一次。
征求意见稿明确,动态偿付能力测试频率为每年一次;测试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开始的未来两个会计年度;测试对象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包括测试区间内的有效业务和新业务。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测试要包括基本情景和不利情景。
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假设,应当包括测试区间内的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已赚保费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保险公司预测所依赖的业务计划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否则不能作为预测的依据。基本情景下,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测试区间内的再保险安排、利润分配、所得税等事项。
但征求意见稿特别明确,保险公司不应当考虑测试区间内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以及可能的管理层行为的干预。
不利情景分为必测和自测两类。必测不利情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自测不利情景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保险公司应当确定至少一种自测不利情景。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预测各种不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状况。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基本情景或任一不利情景下的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保险公司应当说明相应的管理措施。但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则进行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结果不作为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