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合并分立 > 公司合并 > 商业银行合并

商业银行合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5 10:58:29 人浏览

导读:

【商业银行合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合并为一家银行的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一家银行(吸收方银行)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合并,合并后,甲继续存在,乙、

  【商业银行合并】

  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银

  行合并为一家银行的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 家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一家银行(吸收方 银行)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 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合并,合并后,甲继续 存在,乙、丙银行消失。

  合并后的银行仍沿用

  甲银行的名称,乙、丙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 都由存续银行(甲银行)承继,其股东也成为 存续银行的股东。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家新的银 行。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合并后,三家银行同时消失,另外创设出丁银行。甲、乙、丙三家银行的财产、债权债务及股东,均归属于丁银行,丁银行不沿用甲、乙、丙三个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的名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