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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7 08:22:03 人浏览

导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变更暨章程修改申请报告》(国富字[2005]15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坦伯顿国际股份有限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变更暨章程修改申请报告》(国富字[2005]15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坦伯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你公司股东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

  二、转让完成后,你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1%、坦伯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49%.你公司及各股东应及时办理出资转让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批复。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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