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为完善股票回购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导读: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股份公司回购股份之用途做出了新的规定,允许股份公司在下面四种情况下回购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针对第三种情况,修正案同时还规定,奖励给公司职工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新的制度安排放松了股份公司股票回购的限制,增强了股票回购的可操作性。允许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奖励公司员工,使得建立“库存股”制度在中国有章可循,为上市公司管理层推行股权激励机制提供的奠定了法律基础。由于公司高级管理层将直接从股权激励中获益,其实施股票回购的积极性也将大大提高。特别是在当前证券市长期在低位徘徊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逢低介入”,以低价回购公司股份,低成本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决策也较易获利股东的理解和支持。
公司法修订案关于股份回购的新规定,为完善中国现行股票回购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专业律师认为,在证监会相关配套法规出台之后,以实施股权激励机制为目标的股票回购将得到长足的发展,股票回购在维护稳定股票市场、保护广大流通股东利益中的积极作用将得以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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