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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法》原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4 20:26:34 人浏览

导读:

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审议通过,施行至今日,在立法的理念、技术等各方面均已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一是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求;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为恶意侵害公
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审议通过,施行至今日,在立法的理念、技术等各方面均已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具体表现在:

  一是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求;

  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为恶意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留有机会;

  三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

  四是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

  五是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六是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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