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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公司法的局限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4 18:43: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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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的成文公司法,尽管经历了一次堪称革命性的修订,但是即使是这部公认的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新公司法,仍然存在许多局限性,这不仅表现在对股权的确认及转让、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及股东派生诉讼等具体的公司制度上,更为明显地表现在诚信义务、忠实义务等民事、商事
中国的成文公司法,尽管经历了一次堪称革命性的修订,但是即使是这部公认的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新公司法,仍然存在许多局限性,这不仅表现在对股权的确认及转让、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及股东派生诉讼等具体的公司制度上,更为明显地表现在诚信义务、忠实义务等民事、商事法律中的一般条款的司法实践上。

如何克服成文的公司法的局限性呢?也许人们马上就会建议对成文法进行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者们的各种学理解释。但是我认为,要克服成文公司法的局限性,仅靠一般性的解释是远远不够的,甚至连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远远不够的。

在判例法国家,公司法官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在根据法律的一般条款或者说一般法理的进行裁判方面,例如在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诚信义务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的司法实践方面。通过一个个的判决,法官们的法律续造活动改变了公司法的面貌,也改变了公司生活的面貌。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将美国法官的这种能动作用比喻为创作“连环小说”。在判例法国家,公司法官的确就是创作家、小说家。

那么,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形又是如何呢?在德国这样一个典型的法典化国家,也越来越重视联邦法院甚至是下级法院的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判例的作用。法院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判例”成了“实践中的公司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的法院和公司法官也成了小说家,他们通过判例丰富和发展了实践中的德国公司法。

事实上,中国法院的公司法判决在“实践中的公司法”中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尽管中国的公司法案例还不是法律渊源,但是已有的公司法判例在事实上成了公司法裁判的一种重要的参考,也成了公司法学者们的研究对象。

问题是,中国的公司法官具备“写连环小说”的条件吗?我认为,尽管受体制的约束,中国的法官和法院还难以发挥美国法官和法院在实践中的公司法那样大的作用。

此外,中国的公司法官的整体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但是,我认为,微小的改进还是完全可行的。例如通过公司法案例的汇编或者观点汇编来积极地影响公司司法。在这方面,广东高院和江苏高院就做得比较好,不仅出版了公司法案例汇编或者观点汇编,还组织过公司审判的实务讨论会。

公司法学者可以做点什么呢?我认为,公司法学者不仅应当重视著书立说,阐释概念和理论,构建公司法理论体系,追求公司法理论的理想国,更应重视参与公司法案件的评论,也就是说,法官是公司法判例的“小说家”,我们的公司法学者更应当好这些小说家的“评论家”,通过案例评论来积极地促进公司司法的个案公正。

在这方面,我们的公司法研究与国外的公司法研究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例如,无论是美国的公司法学者,还是德国的公司法学者,都十分重视对公司案件的评论。在他们那里,“案例评论”是教授们的“学术成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可惜,在中国,不仅案例评论不算“学术成果”,公司法学者热心案例评论的也仅在少数。这就导致公司法理论与公司法实践的严重脱节。公司法官们经常抱怨说,我们需要你们的理论指导,但是当我们从你们的公司法教科书中寻找答案时,那里却没有答案!法官的这种批评在很大程度上说是中肯的。的确,我们的公司法理论联系实际较少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我想,公司法学者多做一些案例评论就可以朝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一方向迈进。这样,也许法官们对公司法学者的抱怨就会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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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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