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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解决思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2 23:0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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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权纠纷解决思路股权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主体缺乏法律意识,在经济生活中一方面常违规操作,从而产生纠纷;另一方面,不懂得以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以违法方式对抗相对方

  股权纠纷解决思路

  股权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主体缺乏法律意识,在经济生活中一方面常违规操作,从而产生纠纷;另一方面,不懂得以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以违法方式对抗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二是社会诚信机制的缺乏。在股东纠纷案件,特别是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大量因受让人不按期足额支付股东转让金引起,尤其是在涉及股权二次转让的情况下,原股份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那么,公司股权诉讼案件法律适用存在哪些问题,其解决思路是什么呢?

  第一,关于挂名股东的问题。

  股东通过出资,并将名字记载入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是获得股东资格的一般要件,但实践中常有一方实际出资,却因不愿公开身份,或为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在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他人为股东(挂名股东)的法律现象,实践中由于挂名股东现象而产生的纠纷发生频繁,在对外关系上较易处理,如上所述,主要是保护善意相对人;但在对内关系上,对挂名股东的确权问题还存在争议。对此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作法,其一是形式说,即以名义出资人即挂名股东为公司法意义上之股东;其二是实质说,即以实际出资人为股东。其中,又以实质说占主导,如上述案件中即依此作出判决。

  笔者认为,实质说仍有一定不足,特别是在当挂名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情形下,若断然否认其股东资格,将会有害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挂名股东参与所形成的法律的效力也有被否认之危险。因此,有必要将出资与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状况结合起来进行股东资格的认定,即在涉及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关于股东资格认定产生纠纷时:如果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其股东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如果实际出资人并未参与公司经营,而由挂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挂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第二,股权转让中的法定限制问题。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时,应遵守以下几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确切含义

  “过半数”指股东人数过半还是股东表决权过半,笔者认为应指前者,理由是其一从文意解释的角度看,新公司法使用了“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将拟转股权之股东排除在外,那么字面理解,“其他股东过半数”应指人数过半;其二,有限责任公司为人合公司,强调人的因素,在股东人员变更之时,为了维持其人合性,应以股东人数为表决依据。

  (2)异议股东购买条件的确定

  为了维持公司之人合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达不到此条件,股东自然不得向外转让股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无法退出公司,本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异议股东购买条件的确定方法,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而产生纠纷,我们认为可参照同条第3款,以非股东购买的“同等条件”为转让价格。

  (3)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

  在以往的案件中,涉及优先购买权的纠纷多集中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与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新公司法对行使程序已大大细化,但对于同等条件仍未明确,仅仅以价格作为依据显然不妥,笔者认为可参照合同法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结合股权转让的自身特点进行界定。同等条件应包括:转让股份的数量;转让股份的价格;股份转让的履行期限;付款时间与方式。

  第三,关于股东知情权问题。

  法律赋予了股东知情权,使其充分了解公司的运行现状,但实践中侵害股东知情权的案件屡见不鲜。具体而言有三大类型:一是实际控股股东专权,控股股东特别是担任公司董事、经理职务的股东利用职务之便,试图将公司完全纳入自己的掌控之中,而不让其他股东知晓公司经营状况,这是侵害股东知情权较为普遍的案件类型。

  二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冲突或分歧存在利益冲突,因而被限制知情权。

  三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从而限制股东知情权。原《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仅简单的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单报告,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条件、范围与限制者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此次公司法修定对股东知情权制度加以了改进与完善,增强了其操作性,如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新《公司法》第34条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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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公司效益不好不能成为公司拖欠工资的理由,即使公司频临破产,也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算,同时清算所得资产优先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2、法人代表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经破产清算仍不能清偿其债务(包括工人工资),一般法人代表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特殊情况除外,比方一人独资企业且不能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则有可能需要法人承担赔偿。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如何办理,1.内部转让我国《公司法》采取股权内部自由转让的原则,即股东可以自由地向公司现有其他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这种转让方式并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为股东内部的信任关系并没发生变化,只是可能少了一个参与主体。只要转受双方就转让的价格、比例、时间达成一致,其他股东无权干涉。2.对外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种限制实际上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要求。股东向外部主体转让股权,破坏了公司成立之初形成的人合关系。因此,在外部主体进入公司之前,应经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以此来决定是维持原有合作团队不变,还是吸纳其他主体形成新的合作团队。但是,为了保障股权转让这一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途径不受阻碍,《公司法》又对公司其他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做出了限制,即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权。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股权转让有什么手续1、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6、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 公司股权转让具体的流程包括: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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