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
导读:
我经朋友介绍从一个有限公司股东手里购买了他的全部股份,并且他转让股份的行为已经得到该公司其他全部股东的同意。我就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然而到了约定时间,他拒不到工商局履行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可以起诉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和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该协议真实有效,依法应得到维护。
另外,《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在原股东将股权依法转让给新股东后,公司应履行如下法定义务:1.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2.修改公司章程;3.变更股东名册;4.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申请股权变更登记需要原股东的协助与配合。协助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是原股东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附随义务。因此,你可以公司为被告,转让方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股权依法转让后,转让人并不当然丧失股东资格,受让人也不当然获得股东资格。股东名册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在股权转让中起着重要作用。股东名册是主张股东权利的依据,新股东如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则不利于主张股东权利。股权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公示公信力,为避免因股权转让可能带来的经营秩序的不稳定,公司应该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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