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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分立公司股东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5 03:09: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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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律咨询:被分立公司股东的所得税如何处理律师回答:被分立公司股东主要涉及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以及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律咨询:被分立公司股东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律师回答:

  被分立公司股东主要涉及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以及取得分立公司股权计税基础应如何确定两个问题:

  第一,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确认问题。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公司分立,被分立公司股东应否确认被分立公司股份(旧股)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笔者认为,在被分立公司没有办理减资手续的情况下,不涉及确认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因为此种情况下,被分立公司股东取得新股并不需要放弃旧股,其取得的新股及非股权支付相当于从被分立公司取得股息所得;而当被分立公司办理减资手续情况下,如果涉及非股权支付,应当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放弃旧股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二,取得新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在符合特殊处理条件下,如上所述,被分立公司股东没有确认旧股的全部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按照所得税对等理论,新股计税基础不能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而应按旧股的原计税基础调整确定。

  (1)需部分或全部放弃旧股,新股计税基础的确定。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此种情况下,新股应按照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调整确定。在不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新股的计税基础即为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在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确定新股计税基础可按以下两种方法确定。

  一是根据对等理论确定。由于被分立公司股东确认了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放弃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按照所得税对等理论,其取得全部经济利益(新股+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应为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之和,即新股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额计税基础=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已确认的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其中非股权支付额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定。因为确定了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其计税基础应为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与已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之和,即按公允价值确定。

  二是根据分解理论确定。即把被分立公司股东放弃的旧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交换新股,由于未确认此部分旧股转让所得,所以新股计税基础应按此部分旧股的原计税基础确定;一部分用换于转让,并设该部分旧股的计税基础为X。放弃旧股取得全部经济利益的公允价值÷放弃旧股原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公允价值÷X,其中,取得全部经济利益的公允价值=新股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公允价值。解得X后,则可知新股计税基础=旧股原计税基础-X。

  从新股计税基础确定看,对于被分立公司股东而言,所谓特殊处理规定并不是真正对股权支付对应的旧股转让所得免征所得税,而只是递延纳税,即把旧股转让环节应缴纳的税款递延到转让新股环节缴纳。

  (2)不需放弃旧股,新股计税基础的确定。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此种情况下,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①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②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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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允许比照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扣除与其经营所得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等,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扣除投资者本人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税法规定,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对核定征收方式而言,这些因素都可能加重企业税负。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综合权衡后,投资者最好选择查账征收方式,这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8)各种赞助支出。(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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