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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协议书(现有企业改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4 10:3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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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公司法律顾问网为将A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发起人权利义务,A、B、C、D等名发起人(名法人、名自然人)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A、B、C、D等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二、一致推举为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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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公司法律顾问网

  为将A企业改制为 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发起人权利义务,A、B、C、D……等 名发起人( 名法人、 名自然人)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A、B、C、D等 人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二、一致推举 为发起人代表。

  三、在 设发起人办公室,由 指派代表任办公室主任。

  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主营: ;

  兼营: 。

  五、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为 元,股份总数为 股,每股面值 元。

  六、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

  A企业全部净资产(生产性净资产)折价 元,折合 股,全部为国家股,占总部股份 %;

  发起人B认购 股,股份总数 %;

  发起人C认购 股,股份总数 %;

  发起人D认购 股,股份总数 %;

  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共认购(含折股) 股,点总股份 %.

  A企业全部净资产(生产性净资产)折价 元,折合 股,全部为国家股,点股份总数 %;

  法人(含发起人法人)认购 股,占总股数 %;

  社会个人(含发起人个人)认购 股,占总股数 %;

  职工认购 股,占总股数 %。

  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费用为 元,由A垫付。

  九、同意发起人B(B、C……)以现物出资,出资标的为…………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价 元,折合股份 股。

  十、全体发起人一致确认下列责任条款:

  1. 对届期无人认购的股份负连带认购责任(A例外);

  2. 对届期未缴纳之股款负连带缴纳责任(A例外);

  3. 对现物出资估价高于最后审定价格之差价负连带补缴责任(A例外);

  4. 公司不成立时,设立费用由A负担(由发起人平均负担、由发起人按比例负担);

  5. 公司不成立时,对认股人负连带退还股款责任;

  6. 公司不成立时,对设立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7. 由于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财产受损害时,负连带赔偿责任( 例外)。

  十一、发起人 负责全部设立事务,其他发起人予以配合(A负责 事务、B负责 事务……)。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项,由 酌情解决(由发起人协商解决)。

  十三、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违反本协议的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本协议一式 份,发起人各执 份, 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起人签名盖章:

  A(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件号码)

  B(自然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国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C(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件号码)

  D(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件号码)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于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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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 合伙协议类似于公司章程,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合伙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合伙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的内容一般分为必备事项和选择事项两类。必备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合伙协议中加以载明的事项,如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则协议无效。选择事项是指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在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事项,这些事项是否记载法律不加限定。但一经记载,便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 关于股份协议的有关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出资到公司,就不能退出股份。2、股东如果不愿意再继承作为该公司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人。3、如果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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