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约定不能偿还借款时转让股权抵债的协议是否有效
导读:
公司向外借款或者公司股东向外借款时,有时候会约定不能偿还债务时转让股权以作为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那么,以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借款担保的,在借款到期未能清偿时,债权人能否请求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履行该股权转让协议呢?这一直是公司法的诉讼中的一项难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一、违反《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债权人与股东在借款协议下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该股东不能如约偿还借款时,可将该股东质押的股权以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转让以清偿其所负债务。此种事先约定质物的归属和价款之情形实质上违反了《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因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基于融资借款协议中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单方以固定方式处置质物,并非在债务到期后自愿协商达成。故从实质上而言,尽管受让主体是在不能如期还款时明确的,但受让方式和价款均为事先约定,该《股权转让协议》亦为无效。
二、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具体可以分析为:
(一)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
(二)禁止流质契约条款禁止出质人与质权人以“流质契约”处分质押标的物,以保证质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避免债权人乘人之危从中牟取暴利。
(三)禁止流质契约的意思主要是:即使当事人认为质物与债权价值相当,也不允许订立如此内容的协议。抵押权(或质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未经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转移给抵(质)押权人所有,违反了抵(质)押权的本质。
(四)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是可以协商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约定由债权人以借款的价格受让借款人的股权,相当于未届清偿期即已固定了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和处分价格,显然是《物权法》禁止的流质方式,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实现质权,可以与借款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卖所涉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可以要求直接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责任编辑:邝一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摘要:转让抵押物的合同在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也是有效的;合同无法履行时,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从立法变化来看,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能否转让抵押物的问题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