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的法理基础
导读:
股东派生诉讼的法理基础
股东派生诉讼诉权的法理基础,实体法学者和程序法学者存在不同观点,分为实体法的法理基础和程序法的法理基础:
股东派生诉讼实体法的法理基础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债权人代位权说,社员权或股东权说,公益权说,其中社员权说或股东权说又分为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固有权说,二是创设权说。嘲笔者认为:虽以上学说各有合理之处,但也有不尽合理之处。比较而言,社员权或股东权说是对股东派生诉讼本质的揭示,且是一种综合了债权人代位权说和公益权说的折中观点。该学说观点为:股东为公司的最终所有人,所以对公司的侵害行为,也就必然是对股东的侵害,这样,股东就可以以股权受到侵害为由而代位公司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程序法的法理基础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诉讼担当理论,直接利害关系理论,嘲程序当事人理论。笔者认为:在以上学说中,程序当事人理论较为合理。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理分析,直接利害关系理论在现有民事诉讼理论中,无法构建出股东派生诉讼的诉权,诉讼担当理论也无法阐述原告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关系、原告股东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而程序当事人理论可以克服以上两种学说中的不足,较好地阐述出程序法中股东派生诉讼的诉权依据,且符合程序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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