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知识 > 股东代表诉讼 > 股东派生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股东派生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0 23:35:55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股东派生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系公司的股东自无疑问,但为了预防原告股东与被告相互勾结,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允许其他股东参与派生诉讼,从而与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一起成为派生诉讼的共

  股东派生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告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系公司的股东自无疑问,但为了预防原告股东与被告相互勾结,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允许其他股东参与派生诉讼,从而与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一起成为派生诉讼的共同原告。由于派生诉讼的代位诉讼性质,作为原告的股东只是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行使诉权。从诉权归属的角度而言,公司无疑是当然的原告,但派生诉讼提起的必要条件之一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其诉权。故从派生诉讼特殊性的角度来说,其诉讼主体中的原告当然是股东。有些观点认为原告股东是名义上的原告,而公司是实质上的原告,正是基于上述考虑。

  至于公司的债权人能否作为派生诉讼的提起者,有观点认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已不单纯成为传统民法的任务,它越来越成为现代公司法的重要任务。事实上,在现代公司法中,使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权利平等的思潮正在迅速地发展,这是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故赋予公司债权人派生诉讼提起权是必要的。笔者认为,由于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的设立,公司的债权人就公司对他人的债务完全可以依据上述制度予以救济,其效果与派生诉讼的代位效果基本相同。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公司

  公司是股东派生诉讼中诉权的实质意义上的所有人,对于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派生诉讼以及它在派生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各国立法不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此未作规定。但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条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七条均规定:“股东以公司利益受到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当行为的侵害提起的诉讼,公司股东可以作为原告,被告为作出不当行为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股东派生诉讼公司应否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部分法院已有定论,但由于派生诉讼是一个多性质的混合体。它既具有直接诉讼的性质,又具有代位诉讼的性质。至于在诉讼理论如何将此种变化给予统一合理的解说,则是今后诉讼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

【延伸阅读】

公司章程

投资公司是做什么的?

最新公司法全文

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1.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2、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3、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主要是: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根据以上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判断占有公司财产的股东职务侵占罪吗这个问题。
  •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股东无论是向其他股东还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都是不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采用“书面通知,征求意见”的方式,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不需要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你好,五保户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9分钟前
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确定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6分钟前
你好,具体要赔偿政策的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4分钟前
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实行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对被拆迁的房屋,由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1、被拆迁的房屋经批准并有房屋产权证的,比照该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规定予以补偿;2、拆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0分钟前
您好,与案件标的有关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你好,被刑事拘留了吗?电动车由物价部门评估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