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导读:
这家公司原股东为王先生和张先生,双方出资各占51%、49%。去年5月,王先生将51%的股份转给了陈女士,陈因此成为该公司最大的股东。但是,事实上小股东张先生控制着公司实权,而陈女士却从未接收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从未享受到股东应该享受的权利。今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陈女士看到了摆脱困局的希望,于是她按照条规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并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法律链接:
新《公司法》183条: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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