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突然注销 公司股东主动担付款义务
导读:
“A”突然注销 公司股东主动担付款义务
沪上备受关注的股民状告上海A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案一波三折,6月21日上午10时、12时,年过半百的滕女士和吴女士终于从原A公司股东的手中领取了3万元和5万元。
原告滕女士于2006年12月底向法院诉称,2006年10月上旬,A公司员工多次通过电话给她,希望她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并承诺由公司通知股票买卖、提供理财咨询服务,保证她盈利。10月14日,心动的滕女士与A公司签订了委托咨询理财合同,之后,滕女士向公司支付了3万元,并约定如果盈利超过100%后再付2万元。
四天后,相关媒体公布了违法经营单位的名单,滕女士这才知道A公司根本没有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当月下旬起,她不断地与A公司交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A公司仍然不愿返还合同款以及赔偿她的损失,滕女士考虑再三做了让步,在公司保证2006年11月底之前为她挽回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与A公司签订了补充合同。但是,公司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诺言,忍无可忍的滕女士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她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并由公司返还其合同款人民币3万元,同时赔偿她经济损失48333.23余元。
庭审中,滕女士向法院提供了6页股票交易交割单和股票交易委托的情况表,证明A公司推荐她买入的股票亏损了48333.23元。
A公司则在庭上辩称,公司收取滕女士3万元是购买软件的费用,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买卖软件协议,而且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滕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并未认定A公司有违法事实,倒是公司指导滕女士时,滕不予配合,所以滕女士的证据不能反映她又亏损,故不同意返还3万元和赔偿经济损失。
2007年4月、5月,浦东新区法院前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在庭审中查明,滕女士与A公司确于2006年11月3日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中明确了“因双方签订合同后产生服务纠纷,因A公司的服务质量造成了滕女士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其股票市值亏损达20%,A公司承诺改善服务质量,并将在2006年11月30日前通过改善后的售后服务,为滕挽回不低于10%的经济利益”等内容。
然而,就在5月15日庭审结束后,法院在向相关工商部门的调查中发现,A公司已于5月15日注销,在公司的注销清算报告中写明:“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闻听被告已经注销的消息,滕女士立即表示要求变更本案被告为原A公司股东。6月,原A公司的股东主动向法院表示,希望与滕女士庭外和解。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滕女士接受了公司股东提出的返还3万元的调解方案。今天上午十时,滕女士来到浦东新区法院,平静地领取了上述钱款,并撤回了起诉。
记者同时获悉,在浦东新区法院之前判决的另一起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案中,同为被告的A公司被判败诉,A公司需返还原告吴女士5万元。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今天中午十二时,原A公司的股东也自觉履行了这个案件的义务,股民吴女士放心地从法院领取到了被告返还的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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