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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财产流失债权人权益受损 村委会怠于清算赔偿15.5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9 08:42:52 人浏览

导读:

公司解散财产流失债权人权益受损村委会怠于清算赔偿15.5万作为占公司55%股份的村委会,在公司解散后不组织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流失,债权人的权益遭受侵害。3月25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被告卫辉市城郊乡村民

  公司解散财产流失债权人权益受损 村委会怠于清算赔偿15.5万

  作为占公司55%股份的村委会,在公司解散后不组织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流失,债权人的权益遭受侵害。3月25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被告卫辉市城郊乡村民委员会以其在A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偿还原告任毅155000元。

  法院查明,1994年2月16日,被告卫辉市城郊乡B村委会出资27.5万元,石某及陈某等11人出资22.5万元,共同组建了A有限公司,期间,原告任毅先后七次借款15.5万元给A公司。2006年10月24日,公司收回该七份借据,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总凭证,载明向原告借款15.5万元。2006年10月25日,因公司未进行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期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后,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法院认为,卫辉市A有限公司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被告城郊乡B村委会作为占有A公司55%股份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有义务组织其他股东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其怠于行使清算之责至今未予清算的不作为行为,造成公司原有财产流失或贬值,公司名存实亡,使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债权无法实现,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B村委会应以其在A公司的出资额范围内对A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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