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为法定代表人的A鞋城被两股东起诉要求解散
导读:
坐落于北京丰台区的北京大康国际鞋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城),法定代表人系黄A。目前,该公司的两位股东认为A城一直由黄A家族经营,自始未向股东披露A城的财务状况,也未召开过有效的董事会、股东会,更未分过红利,A城的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濒临倒闭,继续存续将对其股东权益造成更大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散A城。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已正式受理了该案。
王某、万某起诉称, A城前身为北京联邦达快运中心,公司股东即为两原告,在联邦达公司筹建中国鞋帽交易中心的过程中因遇到资金困难,二原告便与黄A商量合作,在黄A及其亲属创办企业的出资帮助下,最终在联邦达公司改制的基础上组建了A城。后来,黄A家族持有的A城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北京国美置业有限公司,即现在的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A城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均变更为黄A,王某仍任副董事长,万某是股东之一。
王某及万某称,A城建成后,王某、万某凭借多年的鞋业销售经验及行内构建起来的良好声誉,在商户安置和对外招商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使得原大康市场的大多数商户迁入新建大厦,鞋城的发展势头良好。但是,A城正式经营后,公司却于2005年8月擅自停止了王某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剥夺了原告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这样,鞋城的经营权、人事权完全由没有行业经验的黄A的母亲一人掌控。
二原告称,他们虽不能参与鞋城的决策和管理,但看到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本着为了鞋城发展的良好愿望,期望与黄A协商鞋城的发展运作,但根本见不到黄A本人。2004年到2008年期间,二人通过短信、信函等方式就鞋城招商、管理以及宣传运作等方面的事宜,多次向黄A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方案,但黄A均没有采纳也没有回复。
A城经营的几年中,不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不收租金,至今未开过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未组织召开过正式的经理办公会;在公司人事管理上感情用事,导致中高层管理人员更换频繁且留不住人才,管理方式不合理甚至违法;同时,A城几乎变成黄A开办的国美集团的附属,A城的公章一直存放在国美公司总部,A城所有用品都由黄A母亲一人负责采购,A城投资设立北京辉煌灿烂大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也根本没有通过A城董事会决定,也未征得王某、万某两位股东同意;而且自鞋城成立之今,公司的财务状况从未向股东披露过,也未发过工资、进行过股东分红,公司的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商户大量流失。目前,档口出租率大幅下降,优质商户全部流失,公司已经濒临倒闭。
王某、万某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实体,股东间的信任、合作关系是公司成立、存在、发展的前提。但是,原告在A城经营过程中无故受到限制、排挤,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股东合作亦陷入僵局,公司继续存续下去将致使原告的巨额投资受到重大损失。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散A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那么,公司解散
摘要: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基础是共益权,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适格必须结合股东代表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一并予以考虑。第一,在当事人适格方面,决定原告资格的惟一条件是股
核心提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首先股东要适格,股东在提起前应向公司提出正式请求或通知,而且原告股东需是为了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提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