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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股权变动时间的界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4 13:5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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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4年11月,淇河家具公司的苗红梅等31位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共24.6万元转让给了另一股东张宝贵,但该股权转让行为未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2004年12月10日,淇河家具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并发布了公告。2005年2月2
[案情]

  2004年11月,淇河家具公司的苗红梅等31位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共24.6万元转让给了另一股东张宝贵,但该股权转让行为未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

  2004年12月10日,淇河家具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并发布了公告。2005年2月2日,公司在张宝贵主持下召开了第三届股东会,会议应到股东45人,实到股东19人,另有苗红梅等15人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持有和受委托的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3.69%。会议通过了淇河家具公司第三次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新章程,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执行监事等。淇河家具公司第三届股东会通过的新章程,系在会议召开前,由占公司总股本75.49%的股东共同签署,并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而成。

  2007年1月19日,原告张新忠等8名股东对淇河家具公司和张宝贵提起民事诉讼,以淇河家具公司第三届股东会有30多名因转让股权而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人参加,并将3名不具有股东身份的人选为公司董事、监事,参加人员和选举结果均违法为由,要求确认本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宝贵在2004年11月受让了苗红梅等31人的股权后,仅仅由公司财务对基本账目进行了调整,但并未将股权转让的事实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该股权转让行为在公司内部尚未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苗红梅等31位股东仍有权参加股东会或委托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31位股东参加股东会,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股东会从该31位股东中选举董事和执行监事,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对本案中的股东会决议应提起确认之诉还是撤销之诉;二是被告张宝贵与苗红梅等31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在当时是否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认为,淇河家具公司第三届股东会从参加人员到决议内容都是违法的,因而提起了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应当提起撤销之诉。那么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有什么区别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股东可以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当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提起撤销之诉。提起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提起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60天。当然,实践中也存在股东会既有决议内容违法也有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的情况,是提起确认之诉还是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就本案而言,原告以淇河家具公司第三届股东会参加人员违法以及决议内容违法为由,提起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并无不妥。至于是否确实存在决议内容违法的事由,可待司法审查之后再作定夺,无论如何,当事人的诉权是需要保护的。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新公司章程系在会议召开前,由占公司总股本75.49%的股东共同签署,并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代表公司53.69%的表决权)而形成的。原告认为,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违法。笔者认为,原告提出的问题属于股东会表决方式的问题(公司章程能否以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经代表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方式表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可适用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告如果对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有异议,他们可依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本案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60日起诉期间,原告的请求已不能从法律上明确和恢复其可能存在的不确定的权利,即已缺乏法律上的实效性和必要性,原告对于股东会表决方式的异议,已经没有了诉权。

  第二个争议焦点涉及股权变动时间的界定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变动时间的界定,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自股权转让的事实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第三种观点认为,是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变更之时。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这是一个公司内部股权登记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则是公司外部股权登记的规定:“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结合前述两条立法原意,笔者认为,应对股权变动采取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与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态度。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之时视为股权交付、股东身份开始转移之时;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被告张宝贵在受让了苗红梅等人的股权后,除在公司财务账目上作出相应调整外,还应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股权转让的事实记载于股东名册后,股权转让行为对公司内部开始产生效力;股权转让的事实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行为对公司外部始生效力。被告张宝贵在受让了苗红梅等31位股东的股权后,公司财务对基本账目进行了调整,但并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2005年2月2日被告淇河家具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尚未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尚缺乏对公司内部生效的要件,故苗红梅等31位股东仍有权参加股东会或委托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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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交易的手续:(一)首先需要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二)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欲相关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三)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四)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五)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流程有: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八、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十、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十一、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程序如下:(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后,股权方可转让。股东会讨论股权转让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时,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需股东之间协商并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2)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应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的转让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3)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段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4)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事项: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一些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4、明晰股权结构5、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6、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7、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8、股权转让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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