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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站6000万股权之争现公司法执行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4 12:52:18 人浏览

导读:

公司法执行案例有很多,本文通过对烟台三站6000万股权之争现公司法执行难分析公司法执行,山东省工商局拒不配合法院判决,多次拒绝将法院依法拍卖的烟台三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站股份”)27%的股权做工商登记变更。一家区级法院因案件执行问题拟给省级行政部门开罚

  公司法执行案例有很多,本文通过对烟台三站6000万股权之争现公司法执行难分析公司法执行,山东省工商局拒不配合法院判决,多次拒绝将法院依法拍卖的烟台三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站股份”)27%的股权做工商登记变更。

  一家区级法院因案件执行问题拟给省级行政部门开罚单,这在全国都是极其罕见的。芝罘区法院为何如此做?山东省工商局又为何不配合执行?

  围绕三站股份股权拍卖一案产生的“民营企业拍下国有控股权,产权变更却矛盾重重;尽管有法院两级判决,省工商局依然未配合执行”等争议,不仅凸显了新旧公司法的矛盾,有关国有股拍卖后股权交接的法律问题也十分值得深思。

  三站公司股权拍卖

  在烟台,提起“三站”,没有人不知道,作为烟威地区最大的批发市场,这家占地200余亩,经营范围涵盖家用电器、IT产品、服装及小商品的大型批发市场,一直是烟台人购物的主要去处之一。

  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烟台三站批发市场已形成服装、小商品、家具、家电、五金等19个专业批发市场,年商品成交额达到50亿元。市场辐射整个胶东半岛,并与韩国、日本常年有大量贸易往来,2001年跨入全国过亿元市场前百强,2004年跨入全国工业品综合市场20强。

  由于市场位于烟台市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火车站的交汇之处,俗称“三站”,人流、物流两旺,是商家必争之地。

  最早的三站市场,由烟台一家省属企业——烟台钢铁企业集团公司(下称“烟钢集团”)投资兴建。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烟钢集团便在下属一家轧钢厂位于市中心繁华地带的地皮上,建起了一家批发市场,以对外出租获取收益。并由烟钢集团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一家股份制企业——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三站市场的经营主体。其中烟钢集团持股37.18%,社会公众持股62.82%。

  后来,三站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烟台市另外几家企业陆续在临近三站市场的地方也建起了批发市场,以期利用市区优势地段的地皮获益,经过几年的发展,这些市场逐渐连接到一起,形成了现在的“大三站”。

  但是各个片区仍由原来的管理方经营,烟钢集团下属子公司三站股份是其中最大的一家,其经营面积达到一百多亩,占整个市场的近一半,年租金收益保守估达 3500万元以上。

  正是这家公司由于债务问题导致的股权拍卖,改变了自身的股权结构,烟钢集团失去了对三站股份的控股权,也引发了“有法院判决却无法执行”的戏剧一幕。

  原来,从2003年12月到2004年7月间,烟钢集团曾分三次向自然人王先生借款2200万元,根据双方当时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烟钢集团需在收到借款后三个月内还款,并按照年利率7.34%支付利息。烟钢集团以自己所持的三站股份1000万股国家股权为质押物,双方并约定,如不能按期还款,王先生有权处理质押股权。

  然而,烟钢集团并未按照合约期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遂被王先生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04年11月16日,芝罘区法院依法判决烟钢集团在2 日内支付借款本息,并确认王先生对于被质押的三站股份10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此笔债务烟钢集团长期未能偿还。

  近2年之后的2006年8月,王先生向法院申请拍卖烟钢集团质押的部份股权。据后来的买受方烟台基业石化一位副董事长表示,法院委托了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山东省国资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法院依据评估报告确定以每股3.79元的价格拍卖烟钢集团所有的三站股份1500万股股权以抵偿债务。

  新主人基业石化

  在法院执行期间,王先生又将自己的这笔债权转让给了烟台一家民营企业——烟台基业石化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基业石化”),随后书面通知了烟钢集团,并向法院申请变更基业石化为该案申请执行人,获法院批准。至此,基业石化成为烟钢集团被质押的那部分股权的优先受偿方。

  按照拍卖程序,芝罘区法院委托烟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拍卖烟钢集团所持部分三站股份的股权。在历经了两次流拍后,在2007年6月23日举行的第三次拍卖中,这笔起拍价2.43元每股的股权被基业石化以每股4.01元的价格拍得,总成交价6015万元。基业石化也因此持有了三站股份27%的股权,成为最大股东。

  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基业石化便按照拍卖协议,在30日内将拍卖款及相关佣金汇入了拍卖行指定账户。

  按照拍卖成交价格计算,已经比起拍价高出近一倍,除偿还债务本息之外,烟钢集团还能获得因拍卖溢价而返还的资金2000多万元,应该算是一场合算的买卖。但是,自从基业石化拍得股权后,烟钢集团和三站股份就一直没有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拒绝交出市场经营权。

  2007年12月,芝罘区法院分别向山东省发改委和山东省国资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将烟钢集团所持有的三站股份1500万股股权办理转让手续,但该通知未得到协助执行。

  2008年1月8日,芝罘区法院又向山东省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将烟钢持有的三站股份1500万股股权登记到基业石化名下。当日,山东省产权登记公司便为基业石化办理了法人股托管登记手续。

  获得股权确认后,基业石化多次向三站股份董事会及董事长发出提议,建议分别召开公司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但 均遭拒绝。烟钢集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因质押担保等原因,国有股股东需发生变动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报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不能擅自变更。

  但基业石化那位副董事长认为,该拍卖已报请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基业石化参加由法院主持的拍卖会、通过合法程序购得的股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三站股份应尽快配合股权交接,并移交三站批发市场的管理权。

  但三站股份始终拒绝履行拍卖结果,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公司要件也拒绝交出,并拒绝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基业石化始终无法进驻三站股份。

  临时股东大会

  2008年3月17日,基业石化在《烟台日报》刊登了《关于召开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表示通过股权拍卖取得三站股份 27%的股权,并已经法院强制执行完成了有关股份的过户手续,成为第一大股东,因三站股份董事会未响应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按照新公司法中有关“连续持股 90天以上、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股东有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将于2008年4月17日,在烟台东山宾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月17日当天,临时股东大会如期举行,据熟悉此事的一位三站股份小股民对《法人》记者介绍,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烟钢集团发起定向募集起,大批购买了股票的中小股民就从未参加过股东大会,此次由基业石化召集的股东大会是自己持股十余年来首次见到的股东大会,当时场面可谓“轰轰烈烈”。

  一大批来自各地的中小股民早早便赶到会场,基业石化邀请了烟台市鲁东公证处和两家律师事务所参与并公证了此次大会。由于资格审查非常严格,当天赶到的约200位股民中,因身份证不匹配、未带股权证等原因,最终90多人获准参加了临时股东大会。

  “对这些中小股民来说,可以说是心急如焚,他们中的大多数已持股十几年,期间从未参与过股东大会,也从未分过红,很多人一直盼望自己所持的股票能有实质性权益。”那位小股民对《法人》记者表示。

  在这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第一大股东基业石化的董事长马生国被选举为三站股份董事长,并选举产生了7位董事和2位监事。烟台鲁东公证处全程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据我所知,这次临时股东大会可能是新公司法施行后,首次由持股超10%的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其规模超过了很多大型企业集团的股东大会。” 基业石化一位副董事长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然而,这场以新公司法为依据的股东大会并未被三站股份原董事会承认,他们不认为基业化工有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一场由新、旧公司法所引发的矛盾徒然而生。

  两级法院的判决

  召集了临时股东大会的基业石化,虽然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会和董事长,但是由于原董事会的抵制,新董事会始终无法获得股份公司移交的管理权。期间,基业石化多次要求三站股份配合办理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均未获回应。

  基业石化认为,三站股份此举影响了股份公司的正常经营,并且损害了其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权益,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基业石化将三站股份起诉至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立即履行交接义务。

  2008年8月13 日,芝罘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三站股份在判决生效10日内配合基业石化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法人》记者看到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票进行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进行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此外,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法院冻结、拍卖国有股权没有需经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

  三站股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烟台中院二审,于2008年10月14日终审宣判,判决三站股份需在判决生效10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烟台中院的二审虽然未维持芝罘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但仍认为三站股份须配合基业石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两级法院的判决书均显示,该股权拍卖在竞拍前办理了合法手续,拍卖过程及拍卖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三站股份理应配合基业石化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国有企业就可以欠债不还吗?”芝罘区法院一位知情法官对《法人》记者表示,法院拍卖股权程序是合法的。

  工商登记难变更

  由于三站股份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芝罘区法院按照执行程序于2008年11月7日向三站股份的工商注册地山东省工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山东省工商总局以法院终审判决为依据,协助“将被执行人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予以变更”。

  “ 本以为人民法院依据判决请求工商部门强制变更工商登记,我们的合法权益就能维护了,谁曾想省工商局并没有配合法院的通知。”基业石化一位副董事长对《法人》记者表示。

  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下发后,三站股份的法人代表依然没有变更。2008年11月21日,芝罘区法院又向山东省工商局发出了一份“公函”,表示法院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你局至今仍未执行,现致函你局,望接到此函后立即办理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逾期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次,三站股份的法定代表人依然没有变更。但是作为回应,山东省工商局于2009年9月16日给基业石化发出了一份“登记驳回通知书”,表示已经对变更材料审查核实,因以下原因,决定目前不能办理登记: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有关联的自然人王先生与烟钢集团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纠纷案提起抗诉,在此案再审期间,不宜变更;根据最高法院的文件,对于案件执行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强制措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主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自烟台中院对该案再审之后,芝罘法院未再要求省工商局协助执行。

  但随后的2009年9月29日,芝罘区法院第三次向山东省工商局发出“公函”,再次请其协助变更三站股份的法定代表人,但也未得到响应,案件执行始终未果。

  2009年11月26日,芝罘区法院第四次向山东省工商局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建议山东省工商局“立即办理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芝罘区法院先后发出的这四份法律公函,并未起到案件执行的督促作用。截至目前,三站股份的工商登记依旧没有变更,而花费6000多万元巨额资金拍得股权的基业石化,始终无法进驻三站股份。此外,拍卖已过去一年多的时间,批发市场的租金收益及相关利润仍由三站股份享有,基业石化无法享受。

  股东权益如何保障

  “烟钢十几年前就谋求上市,并且发行过股票,当时烟钢内部职工人人都购买了原始股,社会人士购买原始股的也不少。”一位前三站市场管理层告诉《法人》记者,但后来烟钢上市计划未能成行。

  烟钢集团发起成立三站股份后,又谋求三站股份上市集资并发行股票,三站股份先是在山东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又与一家位于新疆的上市公司汇通水利协议按1:1.05的比例吸引合并上市,期间,受此利好消息影响,三站股份的股票价格大幅上涨,股票发行初期价格仅为1元左右,而许多在这个时候购入股票的股民,购买价已达到7、8元。

  但国务院于1998年3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所从事的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下称“股票”)的交易活动一律被叫停,三站股份上市计划又遭搁浅。

  《法人》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国内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市场为牟取利益,将企业整体产权分割成一个个“产权单位”,并建立报价系统,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拆细交易,即所谓的“地方板块”。

  由于这些产权交易绕开了证券监督机构,价格认定机制不完备,公开机制也缺乏透明度,监管难度大,国务院于1998年发文全面禁止。

  在《法人》记者查到的山东产权交易所原挂牌公司名单中,确实有“山东三站”的名字,所属行业标明为“冶金”,总股本5572万股,交易代码 “012638”。其中国家股2072万股,流通股3500万股,这与烟钢集团所持股份比例相符。

  “由于持股十多年未等来公司上市,且从未获得分红,众多中小股民都比较拥护新控股股东基业石化。”那位前三站市场管理层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损失谁来买单

  在此案中,股权拍卖结果及法院相关判决一直未能执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涉及变更的部分股权属于国有法人股。

  三站股份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山东省国资委有关“国有股权变更需报请国资管理部门申请”的文件,同时也认为,基业石化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属于违法。

  “我们通过法院合法的拍卖手续购得的股权是因为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的,我们作为民营企业为什么就不能买?”基业石化一位副董事长认为,基业石化花费 6015万元拍得的股权是合法的,不应因为是国有法人股就可以拒绝转让。

  其实,在关于三站股份工商登记变更的过程中,还发生了一个颇为耐人寻味的小插曲:《法人》记者接触的多位当事人和知情人均表示,实际上山东省工商局在某段时间曾经已经将三站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基业石化的董事长马生国,并且该变更结果一度可以在省工商局的网站上查询到。但不知什么原因,该变更仅持续了一段时间,很快又变更为原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有关省工商局始终未配合法院执行的原因,《法人》记者联系了山东省工商局负责经办此事的一位处长。该处长表示,省工商局一直未配合法院执行的原因是当事双方的诉讼还没有结案,并且烟台中院已就此案进行再审。

  “而国家工商总局也就此事做了行政复议,复议决定已经下发,内容记不大清了,不过是支持工商登记暂不变更的。”该处长对《法人》记者表示。

  对于芝罘区法院发出的四封法律公函,该处长表示,省工商局收到法院公函后已经回函,之后也未收到新的申请。关于曾经在网上变更过登记一事,该处长予以否认。不过基业石化那位副董事长对《法人》记者表示,三站股份曾于那段时间到一家银行贷款,银行在审查时发现其法定代表人和营业执照上不一致,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是变更了的。

  而至于烟台中院何时做出再审决定,省工商局回函给芝罘区法院的内容是什么,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复议的内容等,该处长均表示“记不大清了”。

  关于烟台政府部门对此事态度,《法人》记者辗转见到了烟台市政法委一位副书记,但无论怎样沟通,他始终以“我只负责稳定,法律问题请找法院”为由婉拒采访。

  截至2010年初,距基业石化拍下三站股份相关股权已过去近3年的时间,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仍旧搁浅,花费6000多万元的基业石化仍无法参与三站批发市场的经营。

  按照相关程序,股权被拍卖后,三站股份已无权自行处置公司名下资产,芝罘区法院也于2007年8月向烟钢集团和三站市场下发了“通知”,明确表明自拍卖之日起,应停止处置三站股份的资产和相关权益。

  但在拍卖之后,三站股份又在市场区块上大兴土木,拆除了一大片市场门店,并准备修建一座新的市场大楼,后经有关方面出面协调,该工程中途停工,但建筑工地内已挖出一个打地基用的大坑,到现在还能看到用围墙圈起来的该工地,起重机、推土机等建筑设备还停放在工地内。

  “我们已经是最大股东了,私自拆除的门店都属于公司资产,还包括挖地基耗费的1000多万元,这是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基业石化那位副董事长告诉《法人》记者。

  现在,基业石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如何让自己花费6000多万元拍得的股权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由于自己始终无法行使大股东职权,如何尽早让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及董事长参与公司的运营也是首要议题。

  此外,从股权拍卖的2007年起到现在,近三年时间,仅三站批发市场的租金收益就已经达到近亿元,即使将来工商登记得以变更,这部分损失又该由谁来买单,已成为悬而未决的问题。

  李曙光:司法权应大于行政权

  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产生冲突的时候应该怎么办?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李曙光教授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行政部门对于司法裁定是应该执行的

  文 《法人》记者 吕斌

  自2008年11月7日至2009年11月26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接连给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四份法律公函,督促后者按照法院判决,协助将法院依法拍卖的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作工商变更登记。但山东省工商局始终未协助法院执行。

  司法部门与工商部门关于此事的争议,源于被拍卖的部分股权属于国有法人股,而购买者是烟台当地一家民营企业。更重要的是,这部分被拍卖的股权能够决定谁是今后的第一大股东,一旦新主人入驻,国有股将从此失去控股权。

  那么,民营企业参加法院主持的拍卖所获得的股权应不应该受法律保护?且关于股权变更一事已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均支持民营企业的请求,司法裁定是否应该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法院依法拍卖国有法人股时,有关买受方的企业性质及持股比例有无限制?民营企业如何控股本为国有控股的公司?

  针对上述问题,《法人》记者专访了著名法学家、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新《破产法》、《国有资产法》等重要法律的立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教授。

  国有控股权究竟归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除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能源等领域的国有企业之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可以转让其控股权,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本就是伴随着有关“国退民进”的讨论进行的。但一直以来,针对国有控股权问题的争议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国企MBO、国有控股权转让等话题仍旧相对敏感。

  “从法律的规范来说,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国有资产法》的相关内容,此外还有一些国资监管部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李曙光教授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国务院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并委托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监管职权。

  “理论上,涉及到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决定,国有企业应报请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报请责任方为国有股持股单位。”李曙光教授认为,国有资产的转让、拍卖等决定,需事先协调好各相关方,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及国有股出资人等。

  在实践中,许多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在被民营企业收购后,往往有“咸鱼翻身”的功效,究其原因,无非是很多国有企业陈旧的管理理念、落后的管理效率以及巨额的管理成本等。而在这些方面,民营企业显然更具优势条件。

  资料显示,在中国国有企业改制大潮中,因“国退民进”而焕发青春的国有企业数不胜数。但由于观念使然,即使一些经营不善、严重亏损、需纳税人供养的国有企业也不愿失去控股权,而“国有资产流失”也是一直处于争议核心的话题。

  “国有资产的拍卖,如果没有国资管理部门的认可,就等于权利人还没有同意,当然不能拍卖他的资产。”李曙光教授认为,只有事先知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经其认可的国有资产转让,才是符合程序的。

  李曙光教授表示,在国有股权的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或董事长是无权擅自决定的。董事长只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的一个代表,但是涉及国有控股权的转让时,董事长或董事会可能没有相关授权。

  “在出现纠纷时,民营企业的损失如何挽回,这是一个诉讼策略的问题,他们当然应该保护自己的利益。”李曙光教授认为。

  权利义务应平衡

  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式施行,其中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管理、股权转让等细节上均作出了规定,除规定保护出资人的利益外,也规定了需保护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假如说被拍卖的股权是质押的股权,那么被质押的股权就会涉及到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李曙光教授告诉《法人》记者,此类被质押股权若被拍卖,必须得到质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是不应被拍卖的。

  而在涉及到的相关案例中,债权人的利益恰恰容易被忽视,在国有股权的转让是由于债务纠纷问题时,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同时,如何维护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必须重视的问题。

  除此之外,如涉及到拍卖后可能改变其国有控股性质的情况,也需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即出资人,在拍卖前出具意见。

  李曙光教授认为,如果股权的转让、拍卖确实存在问题,行政部门也可以通过司法监督等程序来纠正相关问题。所以鉴定拍卖程序是否合法,关键就是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即出资人是否出具了相关意见。

  但是李曙光教授认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行使职能时往往也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他们往往在保护国有资产的时候出面,而在如何兑现国有资产所应该承担的债务时,又会出现放手不管的情况。

  “所以说只管国有股控不控股,不管债务责任,这就是出资人的问题。”李曙光教授表示,涉及到债务问题的国有股权转让,如果遭到国资部门反对,那恐怕被欠款人就只有找国资部门去讨债这一条路。

  在李曙光教授看来,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是我国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允许转让国有企业的股权,但是又不帮他们承担债务,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这也是我们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即诚信体系和司法体系如何平衡的问题。国有资产再神圣、再重要,也不能把整个市场经济交易的链条打断。”李曙光教授对《法人》记者表示。

  司法权至上

  在一些国有股权转让纠纷中,往往出现行政部门的干预,而有些情况下,即使有司法裁定,股权能否转让也存在相当大的争议,针对这些民营企业出资后却无法控股的尴尬,应该深入地探讨解决方法。

  “我认为在此类案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司法权的性质,也就是说司法权和行政权在这里发生了冲突。”李曙光教授认为,如果相关案件法院已经做出民事裁定,这个民事裁定涉及到是否可以拍卖以及拍卖是否有效,这就是司法裁定。而经过司法裁定以后,接下来的步骤就是这个公司能否把这部分股权过户,即司法裁定对过户的有效性。

  李曙光教授表示,从《公司法》的精神来看,当然是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公司法》规定任何公司都是章程之治,章程即是一个公司的“宪法”,只要这个“宪法”不明显的违反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那么它就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不侵犯其他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股东对于自己所持的股权的转让是自由的。这也是《公司法》保护的一个取向。”李曙光教授表示,如果行政权反对这种转让、反对股权的出售,行政权必须拿出一个充分的理由。

  “最后不管怎么样,这样一种转让的纠纷,都应该到法院来进行仲裁。”李曙光教授认为,在股东权利和行政权力有冲突的情况下,应该由司法机关来做最后的仲裁,这是《公司法》中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

  在有些案件中,股东权力的转让不仅是自由的,而且是法院为他们主持的,实际上司法权已经提前介入了。李曙光教授表示,一个经济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很多冲突,有很多的环节,一个问题解决不了,下面的一系列步骤都没办法走下去。

  “所以问题也就来了,行政权不服法院的判决、不配合司法权的执行,我认为这也是我们国家司法结构当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李曙光教授认为,在任何一个国家,司法裁定是高于行政权的,这个道理很简单,我国的《公司法》也是基于这个精神。

  “但问题是,这个‘精神’在我们国家并没有很明确。”李曙光教授认为,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产生冲突的时候应该怎么办?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是他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行政部门对于司法裁定是应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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