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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03 18:52:11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当公司出现很大问题且无法得到解决时,公司负责人面对这些困境时一般都会选择申请破产,只是破产是需要公司向法院提出并等待法院受理。那么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我国,当公司出现很大问题且无法得到解决时,公司负责人面对这些困境时一般都会选择申请破产,只是破产是需要公司向法院提出并等待法院受理。那么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程序

  《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

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程序

  二、破产程序优先的原则是怎样的

  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必然存在某些冲突,但由于破产程序注重对所有债权人达到一种公平清偿的状态,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先性。

  具体来说,“破产程序优先”原则在新破产法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案件管辖,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便拥有对关于该债务人的普通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权,这意味着在此之后的关于该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将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

  2、关于诉讼参与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将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该诉讼或者仲裁。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不得因其债权而单独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而应该统一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破产程序来满足债权。

  3、关于执行程序的优先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应优先于普通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因此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程序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其相对于所有与破产人相关的诉讼都有优先性,这里所指的普通诉讼一般仅限于为满足债权而提起的诉讼,如果不属于此类诉讼,则由于其与破产程序的诉求不一致而不必遵循破产程序优先的原则。

  一般来说这种优先性例外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两种:一、基于所有权而非债权的诉讼,因为从民法上来说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优先性,因此所有权人对于破产企业占有的财产可以直接追回或者通过单独诉讼追回而不必依照破产程序取回,这就是所谓的“取回权”;二、对财产归属存在争议的诉讼,由于争议尚未解决便无法确定权利归属,因此需要通过单独的诉讼来确定是否行使取回权亦或参与破产程序。除以上两点例外,还有一种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即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但由于这种优先清偿必须在破产程序之内进行,因此不应该看作是对破产程序优先原则的例外。

  三、债务人的异议能否成立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程序的信息,由上可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应优先于普通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因此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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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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