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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继承有效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27 15:4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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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章程可以有条件的限制或接受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因此股东资格继承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章程中未做限制规定的与章程中对于继承已经限制的。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股东资格继承有效吗?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公司章程可以有条件的限制或接受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因此股东资格继承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章程中未做限制规定的与章程中对于继承已经限制的。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股东资格继承有效吗?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股东资格继承有效吗?

  (一)章程中未做限制规定

  1、合法继承人依法可继承并愿意继承股东资格的

  若公司章程无例外规定,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继承股东资格后,可要求目标公司依法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因此,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目标公司依法变更登记是其法定义务,若目标公司不履行该义务,权利人可依法诉请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合法继承人不愿继承或依法不得继承

  实务中,随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资格继承做限制性规定,但继承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继承,或因法律法规不能继承(如继承人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时,继承人可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该股权。转让股权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的,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无特殊限制,变更登记时,依照《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要求,除提供企业变更登记的一般性材料外(公司登记申请书、代理人委托授权书等),只需提供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即可。

  (3)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的,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应特别注意程序问题: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是指股东人数而非股东持股比例。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股东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

  ④依照《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除变更登记的一般性材料外,还需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章程中对于继承已经限制的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资合性双重特征,且通常认为人合性特征更为明显,为维持公司人合性特点,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从而防止因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参与公司经营,导致公司治理难题甚至公司僵局的产生。

  但公司章程在对股东资格作出限制规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完善并健全股东退出机制,否则容易因退出机制不周延而被法院认定为应当依法继承而达不到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目的。如在周艳与启东市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16)苏民初10号)一案中,江苏省最高院认为:“由于非原告周艳的原因致周渭新(死亡股东)的股权无法转让,且公司当时的章程对无人受让股权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故原告周艳根据父亲所立遗嘱要求继承周渭新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要求确认股权、并由被告办理股东资格手续的诉请应予支持。”

  二、股东资格继承中的法律风险

  是否允许股东身份继承,对于创业者而言,是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自己创办的公司,当然希望能由自己的子女继承下去,另一方面,也要预防因继承矛盾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首先,股东资格继承会对公司的“人合性”产生一定影响。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源于股东间的信任、能力、资源等综合因素的考量,若股东资格被继承,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也会因继承人的出现而发生变化,其他股东不会基于对前股东的信任而自然转为对其继承人的信任。尤其可能存在多名合法继承人均同时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势必会对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造成巨大冲击,影响公司控制的稳定性。

  其次,股东资格继承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股东人数的增加,会对公司的决策效率产生影响。一些情况下,继承可能引发家族成员的矛盾,比如遗嘱是否有效、多子女之间的纷争、婆媳两方互不相让、分股权还是分钱的分歧,等等。如果家庭成员之间的继承矛盾延伸到公司股东层面,严重的甚至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使公司无法作出有效的经营决策。那更是一地鸡毛,剪不断理还乱!

  三、取得股权的注意事项

  合法取得股权是获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作为公司股东,一定要确保取得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同时还要对公司做好事前尽职调查,知晓成为股东后需要承担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我们建议:

  第一、取得公司股权时,应当了解股东出资的认缴期限和已实缴情况,明确股东的实缴出资义务,特别要避免新老股东对于承担出资义务的分歧。

  第二、保留好取得股权的相关证据。无论是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股东都应当保留与取得股权相关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文件:协议文件(如公司设立协议、或增资协议、股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赠与协议、遗嘱、遗赠协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司法文件(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如银行汇款回执)。此外,股东还应当敦促公司及时置备股东名册、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第三、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情况要详细了解后再判断是否取得股权。虽然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公司陷入资不抵债,导致无法清偿债务而被司法强制执行,对股东也是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另外,公司资产情况也是评估取得股权对价是否合理的重要判断依据。

  股权继承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企业家为避免身后事影响公司的发展与传承,应当及时完善公司章程,对股权的继承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股东资格继承有效吗?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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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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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如果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股东有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合法继承人,该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当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愿意取得股东资格的,其他股东应当允许
  • 具备股东资格,要有股东出资、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与工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从股权具有财产权属性的视角来看,我国继承法承认股权的可继承性,也即自然人股东生前合法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纳入遗产的范畴,可以由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但我们注意到,本法条所涉及到的股东资格在更大程度上属于股东身份权的范畴。通常,民事主体只有具备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之后,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而对股东资格是否被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和修订前的公司法均未做出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有观点认为,若股东资格能继承,将会动摇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这样往往不利于公司稳定运营。但也有观点认为,立法若否定股东资格的继承,不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而且国外立法有承认股东资格继承性的条例,且公司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故立法应给予肯定态度。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分别代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已逝股东继承人的各自利益,立法部门在本次修订中显然对上述两种利益进行充分的考量和权衡,并最终通过增加本法条明确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有继承人继承的原则,填补了立法的空白。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从平衡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尊重和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础上,通过但书的规定,赋予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自主拟定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明确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给有限责任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应该说,本法条通过原则性和灵活性兼顾的方式较好的解决了本法修订前悬而未决的争议问题,起到了定制纷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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