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建筑工程公司 > 建筑公司资质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9 23:13:33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10]41号各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0年9月13日至2010年9月26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488;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6、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近期,有人假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的名义,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企业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向企业发放通知,通知内容虽为自愿,但联系人通过电话却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还有人打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评审委员会的旗号,在公示期间电话通知企业直接将陈述材料报该单位,要求企业交费。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page]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工程中标。投标人接到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既为中标,也称得标。中标意味着投标人已经取得了招标内涵的工程项目的承建权。工程招投标中提高中标率的方法:1,信息收集。工程招标那么多,竞争又激烈,企业需要大量的招标信息,分析自身条件进行投标,企业应该指定有关人员具体负责招标信息收集。2,外围协调。面对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机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外围协训人员须做好与往来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树立单位良好的对外形象3,投标报价编制工作。投标报价编制人员在接到投标工作任务后,首先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有关报价格式的要求和评标办法,然后有针对性地复核招标图纸工程量。4,投标文件的最终审核校对工作。当各部门完成相关资料的编写和审核汇总后,投标小组业务负责人应该参照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审核校对。
  • 工程招投标是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唯一的卖主设定标,招请若干个买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卖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标。是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属于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但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amp;lt;合同法)第16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承揽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不能是公民,建设人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建人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资格的法人。(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大型的不动产项目,即基本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规模大和技术要求高等特点。(3)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虽然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由于其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其订立具有较严格的程序。(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连江涛律师
连江涛律师
52秒前
可以与卖方协商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无故解除预约合同,支付定金的一方主张返还 定金,在法律上不支持的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你好,具体赔偿多少,需要计算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29分钟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启商律所律师
启商律所律师
25分钟前
你好,可以打电话详细沟通嘛?希望可以帮到你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18分钟前
若无法偿还道路基金,可申请低保。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无生活来源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标准的可申请。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信用记录受损,面临法律追责。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