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建筑工程施工 > 建设用地 > 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罗边槽村一社与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行

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罗边槽村一社与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8 00:54:14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丰都县罗边槽村一社〈现为重庆市丰都县罗边槽村五社〉。法定代表人陈仕富,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向定林,该社会计。委托代理人黄平,重庆市丰都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重庆丰都县高家镇罗边槽村一社〈以下简称罗边槽村一社〉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社诉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一案作出的〈1999〉渝高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红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马永欣、杨临萍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孟凡平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垂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2月20日,重庆市丰都县林业局〈以下简称丰都县林业局〉收到丰都县人民政府转来的罗边槽村一、四社请求确定林地林木所有权的申请书,遂于同年6月29日,在丰都县林业局、高家镇人民政府、高家镇林业站、罗边槽村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罗边槽村一、四社达成了"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解协议"。该协议书有一社社长谭洪银、四社社长张维民等人员签字;有丰都县林业局、离家镇人民政府、高家镇林业站、罗边槽村村民委员会等调解人员签字,但没有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同年7月9日,丰都县林业局以丰都林发(1997〉46号文向丰都县人民政府呈报《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解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加盖了丰都县林业局印章,并附有调解协议书。同年12月7日,罗边槽村一、四社再次为山林权属发生纠纷。1998年6月,丰都县人民政府根据罗边槽村一社的申请,责成丰都县林业局、丰都县信访办、离家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林权争议进行调查。此间,罗边槽村4组村民张德富与罗边槽村1组发生民事纠纷,1998年4月15日,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丰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罗边槽村1组与4组双方在县林业局和高家镇政府主持下达成的界线调解协议有效";同年8月1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渝三中民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罗边槽村1组与4组在丰都县林业局及有关部门调解下达成的界畔协议应为有效气同年12月3日,丰都县人民政府以丰都府发〈1998〉157号作出《关于离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罗边槽村四社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1999年4月1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复(1999〉2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决定认为,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达成的调解协议具备《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要件,丰都县林业局呈报给丰都县人民政府的"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解情况的报告"和作为附件的调解协议书系主从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为此,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5目的规定,撤销《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page]

  罗边槽村一社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1999)2号行政复议决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边槽村一、四社为相邻的林木林地发生争议后,丰都县林业局、高家镇人民政府、离家镇林业站、罗边槽村村民委员会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了"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丰都县人民政府明知罗边槽村一、四社双方达成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其又对同一争议地作出处理决定,系重复处置行为,无法律依据。被告作出的渝府复〈1999〉2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重庆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12日作出的渝府复(1999〉2号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诉讼费1000元,由罗边槽村一社负担。

  上诉人罗边槽村一社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罗边槽村一、四社达成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解协议"既未以林权证、土地证为依据,又未按照《林术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调解协议书上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且丰都县林业局丰都林发(1997)46号报告上虽盖有丰都县林业局印章,但并不能以此印章来代替调解协议书上的印章,故该调解协议书不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丰都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的丰都府发[1998]157号决定是丰都县人民政府的第一次处理决定,不属于重复处置行为;丰都县林业局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违反《森林法》第七条规定的处理机构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定该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并认定丰都县人民政府作出的(1998)157号决定系重复处置行为均是错误的。请求撤销(1999〉渝高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辩称: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丰都县林业局丰都林发〈1997〉46号《关于离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叫林木权属争议的调解情况的报告》是行政机关的正式公文,其与作为附件的罗边槽村一、四社达成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解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且该调解协议书有两社社长、罗边槽村村长、村支书以及调解人员等签名或盖章,并报丰都县人民政府备案,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丰都县林业局主持调解林权纠纷是规章赋予的职权,不需要丰都县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理机构的主体资格根据《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处主罗边槽村一、四社之间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事实,有1997年2月20日罗边槽村一、四社请求确定林地林木所有权申请书、1997年6月29日罗边槽村一、四社达成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解协议"、1997年7月9日丰都县林业局丰都林发〈1997〉46号文《关于离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解情况的报告》、1998年4月15日丰都县人民法院(1998)丰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1998年8月1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998〉渝三中民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1998年12月3日丰都县人民政府丰都府发(1998〉157号《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1999年4月1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1999〉2号《行政复议决定》、离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权争议实地采界示意图、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林权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之间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在丰都县林业局、离家镇人民政府、高家镇林业站、罗边槽村村民委员会调解下,达成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协议气虽然该调解协议书未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的印章,与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不尽一致,但丰都县林业局以丰都林发(1997〉46号文向丰都县人民政府呈报的《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解情况的报告》中盖有林业局的印章,附有调解协议书,可视为林业局对该调解协议书的认可;而且该调解协议书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998〉渝三中民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page]

  关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有权处理丰都县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之间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但是,在罗边槽村一、四社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又作出丰都府发〈1998〉157号《关于离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否定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相抵触,属于超越职权。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199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撤销《丰都县人民政府关手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0元,由上诉人丰都县罗边槽村一社〈现丰都县罗边槽村五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红耕

  代理审判员: 马永欣

  代理审判员: 杨临萍

  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孟凡平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公益举报人对工商部门处理企业违法经营的决定无权申请行政复议。在这种情形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公益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即公益举报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公益举报人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 1、对于事故认定不服,不论是简易还是一般程序,都可以申请复核,不是复议。法律并没有规定简易程序不能申请复核吗,而是规定认定不服,都可以申请复核。2、法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以下情况下业主可通过起诉维权:一、物业起诉业主物业费是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维权的。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58分钟前
可以降低抚养费,但需协商或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抚养费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考虑到您再婚再育、无工作及经济来源、有额外债务,属于特殊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若买家拒收且未收到货,可协商退款。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商品应完好且运费由消费者承担,除非另有约定。若不及时处理,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小时前
拖欠工资可获得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须按应付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针对您的咨询,关于反击的正当性,首先需明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您提到对方利用公共下水道进入店内辱骂并挑衅,虽然言语攻击可能引发愤怒,但反击需限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分期乐是一个正规的分期商城,如果申请分期或借款后逾期不还,分期乐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一般欠款金额较大、逾期时间较长,且逾期性质恶劣,分期乐会起诉的几率越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物业费收取标准的规定是按业主的产权面积计算,包含实际居住使用面积与公摊面积。物业费根据政府指导价的标准收费,产权证书上的面积乘以物业费的单价乘以12个月,即为一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1小时前
法律分析:自己地里种的树如果被别人砍伐了,建议本人应当及时报警,追诉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知,农村居民在房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这个无需假设。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其使用权是无期限的,不存在卖方到期收回的前提条件。对于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如果在某个期限不符合宅基地的获得或继续使用的条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