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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航站楼室内装饰装修石材采购项目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3 17:53: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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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招标编码:CBL_20110607_6841717所属行业:交通运输,市政房地产建筑,其它标讯类别:国内招标资源来源:国内政府资金所属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航站楼室内装饰装修石材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KJKZ-ZBYQ-0047一、招标条件鄂

  招标编码:CBL_20110607_6841717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市政房地产建筑,其它

  标讯类别:国内招标

  资源来源:国内政府资金

  所属地区:内蒙古

  鄂尔多斯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航站楼室内装饰装修石材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KJKZ-ZBYQ-0047

  一、招标条件

  鄂尔多斯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内发改交运字〔2009〕62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鄂尔多斯机场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现拟对航站楼室内装饰装修石材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招标人为鄂尔多斯机场改扩建工程指挥部、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招标内容为:

  航站楼室内装饰装修石材,具体货物清单详见技术规范。

  2)本项目分为一个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石材加工生产厂家;

  (2)石材生产厂家注册资金须在5000万元及以上;

  (3)财务要求:近三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4)信誉要求:近三年没有在合同履约方面介入诉讼案件并败诉、无行政处罚、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5)其他要求:生产厂家须取得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石材产品须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四、投标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

  4.1投标申请人应将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

  报名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类似项目业绩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主页)、企业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

  4.2报名时间:2011年6月7日至6月1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

  报名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机场西侧机场改扩建施工工地--鄂尔多斯机场改扩建工程指挥部。

  4.3招标文件的购买时间和地点:同报名时间和地点。

  4.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地点为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楼201室(康巴什新区)。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鄂尔多斯建设网》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鄂尔多斯机场改扩建工程指挥部

  办公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机场西侧机场改扩建施工工地

  联系人:付慧敏

  电话:0477-8901083

  传真:0477-8901166

  邮编:017200

  邮箱:nmkylz@163.com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

  联系人:刘佳、李荣荣

  电话:(010)64557555转825

  传真:010-64557600转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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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责任及其他一、双方责任(一)监理人责任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二)委托人责任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二、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 工程项目总承包指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的企业,承包者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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